1樓:血紅猩猩
有啊。關於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若干
一、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可見,我國嚴格實行信貸規模控制,除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借貸之外,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為法律所禁止[25]。
二、這一禁止早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中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中,就作出了規制: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在202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四、中國人民銀行於2023年6月28日釋出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第二十一條規定: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是無所謂的,只要你能保證對方有還款能力。雖然公司之間的借款是法律不允許的,但是即使是不允許你也可以通過不當得利等情形要求返還的,只不過是對方有沒有還款能力而矣。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之間借貸確bai如「律商財du智」所說,合同會被zhi認定無效,甚至會在訴訟中被dao法院罰款回
。但是,這是有變通辦法的!答!!
公司之間不能借貸,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和個人之間不能借貸啊,可以把法律關係轉換一下!如下:a公司向b公司借款,由於公司間不能借貸,可以找乙個自然人c。
b把錢借給c(公司借錢給個人是可以的),由a來提供擔保(公司給個人借貸提供擔保也是可以的)。c把借到的錢再轉借給a就可以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哪條法律規來定公司之間不允許借自款了?bai你的理解有誤,不du允許從事存放款等類金zhi融業務,但允許公司dao間短期借款,而且適當支付借款利息也是允許的。
如果避免,可以簽訂供銷合同,配合資金轉帳,但是稅務問題比較麻煩。
以投資的名義也可以,但是法律風險較大。僅供參考。
6樓:木管子
很簡單,都以個人名義進行,但存在風險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
奚曉明法官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就企專業間的屬借貸而言,既包括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與企業間的借貸,也包括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
在商事審判中,對於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在無效後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8樓:我遺棄了明天
這種情況還是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的!你們兩公司之間可以簽訂乙個融資專租賃合同。
屬具體情況可以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例如:甲公司欲向丙公司購買一台裝置,但缺乏資金。
此時甲公司可以同乙公司簽訂乙份融資租賃合同。讓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裝置買下,甲公司可以以租賃的名義「租用」乙公司的裝置。並可以約定裝置租期屆滿後的所有權歸屬。
最後按期付租金就可以了。以後有點像分期付款。
但是如果不是購買裝置,而是僅需要資金的話,那麼只能向銀行貸款了。因為法律禁止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以防範經濟交往風險。
9樓:力天男
只要你們自己信得過對方就借咯
公司之間資金拆借法律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若干
一、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可見,我國嚴格實行信貸規模控制,除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借貸之外,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為法律所禁止[25]。
二、這一禁止早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中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中,就作出了規制: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在202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四、中國人民銀行於2023年6月28日釋出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第二十一條規定: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關於法律的書法,有沒有關於法律的四個字的詞語或成語,要適於用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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