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哀紹輝
1、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委託代銷貨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銷清單日,它的確認時間有三個:
(1)收到清單日;
(2)收到款項日;
(3)貨物發出1 80日。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任何乙個都可以確認納稅義務。
2、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委託代銷業務確認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並不代表也確認了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 75號)執行。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相比增值稅的規定,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因考慮與會計制度相銜接,所以規定的條件較多,在委託代銷業務中強調了代銷清單的作用。
3、委託代銷業務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有的企業因對這種費用區別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有關規定,造成稅前扣除困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艦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絡,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銷售返利,不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以上規定,在第一種情況下,受託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無一定聯絡,受託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納稅人如果沒有該種發票,可由地稅機關代開)給委託方,委託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手續費。在第二種情況下,受託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有一定聯絡,受託方應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給委託方,委託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3號)規定,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託**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
(二)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係**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依據上述規定,所有企業**或代銷貨物,凡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受託方不墊付資金、發票開具給委託方或購買方、受託方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或購買方結算貸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不繳納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繳納增值稅。
2樓:墨汁諾
公司賬務處理
1、收到商品
借:委託代銷商品
代:受託代銷商品款
2、對外銷售
借:銀行存款
代:受託代銷商品款
代:應交稅金--銷項稅
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代:應付賬款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代:應付賬款
4、支付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
代:銀行存款
代:其他業務收入
3樓:80後的生活點滴
我國的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進項稅款制度,對於委託代銷這樣一種經營行為,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雖然沒有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為了使增值稅專用發票鏈不被中斷,保證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我國稅法將委託代銷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即:當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時,要給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然後再按與委託方簽訂的協議,定期填製代銷清單,與委託方結算貸款及手續費。
同時,委託方根據代銷清單,給受託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據以作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委託代銷主要有支付手續費、視同買斷兩種方式,下面舉例說明兩種方式下委託方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一、視同買斷方式
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1、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50件,協議售價為2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15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a企業收到b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 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b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12000元,增值稅額2040元,
(一)委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a企業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7500
貸:庫存商品 7500
2、收到b企業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7500
3、收到b企業匯來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實際銷售甲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3、按合同協議價將貨款付給a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二、支付手續費方式
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售價反映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然後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受託方代銷手續費,所支付的手續費以「營業費用」列支。受託方代銷商品也應作為應稅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取的代銷手續費屬應稅勞務,計入收入,應徵收營業稅。該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如果受託方將代銷貨物按與委託方的協議售價**,按協議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則這一手續費即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如果受託方將代銷貨物加價**,仍與委託方按協議售價結算,並同時收取手續費,那麼受託方的收入應包括銷售貨物的差價及另行收取的手續費兩部分,對這兩部分均應繳納營業稅。
例2、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50件,協議售價為2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15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a企業按協議售價的10%支付b企業代銷手續費。a企業在收到b企業代銷清單時,向b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
受託方代銷手續費營業稅適用稅率為5%。
(一)委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a企業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7500
貸:庫存商品 75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7500
借:營業費用 1000(50×200×1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000
3、收到b企業匯來的貨款淨額10700元(11700-1000)
借:銀行存款 107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0700
(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按與委託方的協議價**代銷貨物,並按協議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
(1)收到a企業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7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3)歸還a企業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代銷收入 1000(50×200×10%)
借:**代銷收入 50(代銷手續費的應納營業稅額直接沖銷**代銷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0(1000×5%)
2、加價**代銷貨物,並同時按協議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
這種方式下受託方的會計處理與視同買斷方式下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同時還要收取手續費。
承例2,假設b企業實際銷售甲商品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2000元,增值稅額2040元,仍按協議售價的10%收取代銷手續費。
(1)收到a企業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實際銷售甲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3)按合同協議售價將貨款付給a企業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代銷收入1000(50×200×10%)
借:**代銷收入 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50〔(12000-10000+1000)×5%]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代銷商品是要視同銷售處理的,因此您取得的現金應當確認銷售收入14000元,銷項稅額2380元,之後等對方進項發票來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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