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彌茂
醫患協議書丟失恐怕是不能補辦的。
你可以和醫院商量一下,看看能不能重新簽訂,但是估計希望不大的。
沒住院,病歷丟失了,能不能補辦呢。
2樓:家裡蹲學員
是門診病歷吧,一般醫院的門診病歷都是醫師保管,病人可以影印,如果是醫師弄丟了,你可以要求重新辦理,如果是影印件丟了,可以重新影印。有的醫院門診病歷是病人自己保管,如果丟了,就不好辦了,只有到醫師那裡看看有沒有備份。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找看該病的醫生重新寫病歷。
4樓:張羲會計
不能補辦!不過可以去就診的醫院複製!
賠償協議書丟失,有**管用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收效甚微
如果雙方都履行合同的話,那麼就沒有問題,一旦出現糾葛需要對簿公堂的話,收效甚微,建議儘快補籤一份協議。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門診收據丟失,能不能補回?
醫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6樓:濟南程律師
醫患協議書是民事合同範疇,只要是醫院與患者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簽了醫患協議書會免責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了醫患協議書不會免責,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醫療糾紛的“私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醫患協議書”可分以下幾種:
(1)醫患賠償協議。
醫患賠償協議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後,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並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第一,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
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顯失公平。第二,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2)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實施手術或複雜的臨床檢查前,需要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患方簽字後,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的程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
其二,患方簽字後,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係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籤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3)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
9樓:何長雋
私了協沒相當於合同,雙方都認可了並遵照執行,應該有法律效力。履行後如果一方反悔,法院一般不會支援,除非有明顯的違法內容,法院才予以支援。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丟失了怎麼補辦? 20
10樓:維權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至少要儲存兩年,兩年內丟失,可以到原單位複製並加蓋單位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
你可以到勞動簽證部門查詢你的那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做個影印件,並請他們給你蓋章確認。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隨便找個肯幫忙辦理的小公司,給你辦一張就可以了。
13樓:訾絹遇良驥
我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丟失了
我要辦理公積金提取證明
注:我辭職2年了,本地戶口。
原公司的人叫我去從我的檔案裡調取在來辦。去什麼部門提取檔案?
14樓:易令衡昊昊
找原單位就可以了,他們也有留檔的。
或者原單位所在區的勞動局。
具體你打114可以查詢**和地址的。
15樓:哀微浮柔婉
應當是一式二份,可以找到另一份。
醫療事故的免責事由是什麼,簽了醫患協議書會免責嗎
16樓:小石頭pk小雨花
一、醫療事故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簽了醫患協議書會免責嗎
簽定了醫患協議書,也不用擔心。實際上,“醫患協議書”有無法律效力,應根據其內容具體分析。“醫患協議書”可分以下幾種:
(一)醫患賠償協議。是內容是,發生醫療糾紛後,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並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
第一,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第二,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二)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這是指實施手術或複雜的臨床檢查前,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
其一,患方簽字後,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的程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其二,患方簽字後,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係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籤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三)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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