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為什麼你們超過一年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公司承諾賠償或是推脫阻攔的,可以試試到法院起訴。上海和江蘇有過成功的案例,但不多。
2、超過一年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不受理沒有錯誤。
1、“工傷已超過兩年,當時未作工傷鑑定,公司還給員工傷殘補償嗎?”:
(1)工傷的申請時限不是“2年”,而是:單位申報工傷的時限是事故後30天內,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是事故後“一年”內。
(2)超過工傷認定的時限,再想通過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索要工傷賠償,幾乎是不可能的了。
(3)但如果你不是想向工傷保險機構索賠、而是想向公司索賠: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公司按法律規定可以不給,但協商是否會給你賠償,只有公司的領導知道了,建議先去試一試。
2、沒有工傷認定,從**做的勞動能力鑑定?還是普通的傷殘鑑定結論?
3、如果是要求工傷賠償,一般應當有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書才可以,超過工傷認定時限、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一般很難要求工傷賠償。
除非是有例外情況,即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在法定30天或一年時限內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是因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在勞動部門不予工傷認定後到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認定為工傷,法院有可能判決公司有工傷標準賠償、或是以人身傷害標準賠償,這種情況在廣東和江蘇有地方高院的規定。
2樓:
工傷認定時效是1年,超過了勞動部門不會受理。想要賠償只能協商。
3樓:匿名使用者
從道理講,應賠償。但依照法律規定,已經過了工傷認定期一年的規定,對方喪失勝訴權。建議做一定補償,從人道主義出發,呵呵。
4樓:匿名使用者
當初**結束的時候就應該進行工傷鑑定的,現在過了2年,估計很難進行工傷鑑定了。
5樓:51cto鄧鵬
很難處理了,公司一般不會給予補償了,工傷認定一般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由有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1年內提出,受理的部門是勞動局(內專設工傷認定的部門)。
工傷鑑定的程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
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發生工傷後,繼續在公司工作了兩年多,還可以拿到工傷賠償嗎?
6樓:楊子電影
還可以拿到工傷賠償,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7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時單位應支付醫療補助金和再就業補助金,總計是10個月當地上年月平均工資
8樓:詢答
有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對五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五十個月,六級計發四十個月,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八級計發十五個月,九級計發八個月,十級計發四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十個月,六級計發八個月,七級計發六個月,八級計發四個月,九級計發二個月,十級計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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