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2021-07-23 08:30:09 字數 6052 閱讀 5398

1樓:花落一朝一夕

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學生在學校就學,學校有義務和責任提供能夠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學場所,根據你說的情況,該鐵絲在學校的操場途中,並且已經有學生被掛倒的情況發生,作為學校方應當注意到事情的嚴重性,應積極的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但從已經有四個學生被掛倒的事實來看,學校並未做到這一點!現在該學生髮生同樣的事故導致人身受到傷害的,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已經買了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尚不足以賠償學生的損失的,作為學生的家長即監護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對不足的部分進行賠償!

2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3樓:

學校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

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賠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5樓:

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學生在學校就學,學校有義務和責任提供能夠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學場所,根據你說的情況,該鐵絲在學校的操場途中,並且已經有學生被掛倒的情況發生,作為學校方應當注意到事情的嚴重性,應積極的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但從已經有四個學生被掛倒的事實來看,學校並未做到這一點!現在該學生髮生同樣的事故導致人身受到傷害的,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已經買了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尚不足以賠償學生的損失的,作為學生的家長即監護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對不足的部分進行賠償!

6樓:圓點宋律師

學生在校被同學故意致傷,責任該由誰承擔?

7樓:探尋神祕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要負多大責任?老師要擔責嗎?

8樓:我是莊師傅

學生在學校受傷肯定學校負全責啊。建議你看學校的處理結果怎樣,如果不滿意儘快找律師起訴他們。

9樓:繆洮馮菀

應當負責,老師應該就要像對待自己的孩子那樣對待自己的學生,孩子的身心健康,家長選老師就是這樣。

10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絕對負全部責任, 你不用說學校也得給你孩子付全部醫藥費。如果你想的話還可以得到額外的賠償。 祝 早日**

11樓:

學校應賠償醫療費,營養費,家長誤工費,等等費用!

12樓:伊飛瑤

學校應承擔在校期間的監管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責任的,法律條紋我就不列舉了。

在校小學生屬於未成年人,沒有自我行動能力。學校的老師起到的作用就是看護。而你的兒子屬於在校期間受的傷,所以老師的責任就是監護不利,可以從學校索賠的。

至於賠償金額還要視當時情況所定。

p.s祝你兒子早日**。有條件的話最好換一所好點的學校,否則家長都沒法安心上班

14樓:巢思真

我是隴縣人,,隴縣二中太黑暗了

15樓:

晉江安海成功小學各別老師實在不行,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由誰承擔?

16樓:匿名使用者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藥費應屬學校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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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學生校內摔倒受傷 學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在校內上下樓梯間時跑動摔倒受傷,學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永川區法院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認定學校對受傷學生未充分盡到救助、管理義務,判決學校賠償受傷學生小劉經濟損失25000餘元。

學生小劉與小陳均以年滿十三週歲,是永川某中學學生,二人同級不同班,小劉班級位於教學樓五樓,小陳班級位於教學樓四樓。

2023年4月22日中午午飯後,小劉與其他同學嬉鬧後從五樓向下快跑至五樓與四樓的樓梯轉角處時,踢到準備下樓的小陳致自己摔倒,造成其左肱骨內上髂骨折、左橈骨小頭骨折、左肘部鈍挫傷伴血腫、左肘部神經損傷。

小劉的班主任老師向小劉和小陳瞭解情況後,**通知了小劉的婆婆,並讓小劉自行就醫檢查。

受傷後,小劉在重慶市永川區中醫院住院**22天,出院醫囑左肘關節繼續石膏外固定制動至術後2-3周,術後根據傷口癒合情況決定何時拆線,左上肢懸吊於胸前制動,並根據橈骨小頭骨骨折位置情況決定**方案,骨折癒合後行內固定物取出術,患肢勿過度用力等。

2023年2月19日,小劉因取內固定再次到永川區中醫院住院**6天。

另查明,學校樓梯間均貼有“上下樓梯,靠右行”的警示牌,且小劉和小陳的班主任老師均告知過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經庭稽核實,小劉的損失為醫療費 6774.68元,續醫費293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護理費7300元,殘疾賠償金59 220元,交通費225元,檢查費146.

8元,鑑定費2100元,合計80 105.28元。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小劉系年滿13週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防護能力,其對採用跑的方式下樓可能發生危險具有認知。因此,其在與同學嬉鬧後不顧安危跑著下樓,系忽視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障,對其摔倒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主要過錯。

雖然小陳對於小劉的摔倒主觀上無故意,但其在樓梯間逗留,且下樓梯時未注意觀察周圍危險情況的發生,客觀上與小劉自己摔倒有一定關係,具有一定過失,應酌情對小劉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同時,學校雖然對學生盡到了一定的安全、教育義務,但對在校園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及時救助受傷學生的義務,學校在小劉受傷後未將其及時送醫,未充分盡到救助、管理的義務,故應酌情對小劉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案件判決後,當事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參考資料:人民網-學生校內摔倒受傷 學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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