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的老人已經死亡的其土地能由子女繼承嗎

2021-06-11 13:33:01 字數 3730 閱讀 5045

1樓:獅子

子女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後,子女只要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戶口的老人死亡後子女能繼承宅地基上的房屋。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後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2樓:滕紅葉孤

老人與兒女分地兩個戶分地,老人戶不在,兒女可以繼續種嗎?

3樓:李建成律師

農村戶口的老人已經死亡,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農村土地確權按戶口本老人戶口單獨不和子女一起確權子女可以繼承老人的土地嗎

4樓:善良的樂觀

土地不能用於繼承。

1、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2、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5樓:勤勞的老克

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村民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確權的原則與之是一致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戶口本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還在承包期內的,家庭成員可以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集體收回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6樓:張明燈

最佳答案:土地不能用於繼承。 1、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2、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順序:...土地不能用於繼承。

1、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2、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土地不能用於繼承。

1、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2、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土地不能用於繼承。

1、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2、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不在農村能繼承嗎?

在農村老人去世後村委會是否可以收回土地

7樓:豆村長de草

沒有確權時,在沒有規定承包期限的情況下,如果老人或者是家庭成員去世,並且名字在戶口本上,土地確權時候可以由戶口本上的家庭成員或者子女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承包土地。

老人去世,子女已將戶口遷入城市,成為非農戶口,那麼其土地確權還是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給該家庭,交由家庭成員繼承繼承者。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本村的戶籍,不可以是外地和外村的戶籍。

農村土地確權,關於個人承包,即單戶承包戶主去世,其承包的土地,由後代繼承,繼續承包耕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將戶口全家遷入到城市落戶,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期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將戶口遷入到社群的市,轉為非農戶口,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發包方有權利收回承包的土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子女,因為上學或者是其他情況將戶口遷入城市的,那麼就屬於非農戶口,不帶土地繼承範圍內,則以,該戶土地,由村集體收回處理。有些特殊情況,農村土地承包主體是個人,沒有子女親人的,或者子女落戶城市生活,那麼土地,就由村集體處理,納入村機動地管理。

擴充套件資料:

確權工作是不予確權的情況:

1、一戶多出來的宅基不予確權;

2、宅基地權屬不清、存在違規的;

3、城市居民購買的宅基地房屋;

4、審批後閒置兩年以上未投入使用的額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不符合提低利用總體規劃的。

3類宅基地將收回重新利用:

1、沒有獲得合法手續,非法轉讓的宅基地;

2、因病故銷戶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這樣的情況大多是五保戶的宅基地;

3、因要建設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專案需求被佔用的宅基地,已經給予合理的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承包的責任田有效期由合同規定(通常是30年),可查詢當時簽訂的合同,如未到期,村委會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責任田的使用權由去世老人的財產繼承人擁有至承包合同到期後再重新分配。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老人的土地承包責任田可以繼承。

10樓:小海

據我所知,現在的農林地產權是70年不變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的 沒有這個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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