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 重傷 殘疾,怎麼區分

2021-06-03 21:16:11 字數 5513 閱讀 3996

1樓:灰爺也瀟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2023年8月30日釋出的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確定。

節選部分: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範圍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26341-2010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2術語和定義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慧型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須手術**。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徵。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瘻。

o)外傷性下丘腦症候群。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5.1.3 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症候群。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 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 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損傷

5.2.1 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 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繫帶。

n)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輕傷二級

輕傷分幾個等級?輕傷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2樓:大大f是我

2023年最新生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3樓:默nbhg陰

從《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試行)》中看,輕傷是不分等級的,也沒有劃分標準,是以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

鑑定受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4樓:earth青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 於釋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拓展資料:

《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鑑定原則

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2、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3、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鑑定時機

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5樓:靜聽風過

1、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 於釋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2、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3、如鑑定為輕傷或重傷,行為人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拓展內容:

輕傷害案件並不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單獨的案件型別,它實際上是故意傷害案件中的一部分。故意傷害行為可能造成的傷害結果有四種: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造成輕微傷一般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而不作為犯罪論處,因此故意傷害罪以造成輕傷為起點。我們這裡討論的「輕傷害案件」是指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傷情達到《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中輕傷標準的故意傷害案件。

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款應是針對造成輕傷後果的故意傷害行為的處罰,也就是說輕傷害案件一般判處較輕的刑罰。另外根據刑訴法及解釋,輕傷害案件的被害人因其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輕傷害案件的審理不僅要對案件刑事部分進行判處,還要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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