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羅巍律師
戀愛期間,感情好時給對方花了大筆的錢,分手了,可以把花得錢要回來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也不多說了,首先不說他人品怎麼樣,你也應該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他給你寄錢的時候你難道就沒有拒絕過嗎?如果你你拒絕的話他還會再要嗎?首先可能你也有那種想佔便宜的想法?
我個人認為那些錢你還是還了吧,態度誠懇點,說真的,他向你要錢,我覺得也是理所當然了,畢竟現在掙錢不容易
3樓:暈啊暈喲
你要臉嗎?憑什麼收別人錢,你還好意思問要不要還,不想做別人女朋友,那就尊重別人勞動好不好,都是血汗錢,我就想問問,你不想做別人女朋友,幹嘛要收別人錢,暈,佔便宜吧,賤人你。你懂嗎,你傷了不是他的錢,是他的心,你永遠都賠不了,騙了錢還不退,你好意思嗎,如果你追他,你為他花了五六千元,最後又說不喜歡你,咱們不合適,你會是什麼感覺,換位思考好不好,既然不願意,既然沒想好,就不要隨便亂收人家東西,懂不懂
4樓:
如果總是花他錢,而沒有自己付出,那我建議你還是還給他吧,人家白白替別人養了那麼久的女友,是覺得虧
5樓:緩緩龜龜
這個嘛,作為談婚論嫁的聘金什麼的可以要回來,可是作為戀愛前提的就不可以了,照你這麼說你男朋友人品一般啊~~~
6樓:聽說不來了
你們是互相護愛的,應該是可以的,你請他,他請你,正常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抱歉!你的問題我回答不了!
但是我想說的是,怎麼還會有這種男的啊!男的嘛!大氣一點,說的難聽一點如果你欺騙他,那他就沒有在你身上佔到便宜嘛!
戀愛嘛!講的就是心心相印,你情我願,你願意照顧我,我關心你的事情,你跟他分手是對的,你想想將來你跟他結婚後受不了他,要跟他離婚到時候還要嚴重,當然如果他為你花了幾十萬那就另當別論了,以上寫的是我自己的看法,如果寫的過分的話,我先跟你說聲對不起!不要生氣哦!
最好還給他,省的跟他就分不清,或許你不知道他到底為你付出多少!但大概的你總有印象吧!
8樓:前世今生
跟你有著差不多的經歷,不過跟你是相反的 我是男的 我跟我前女友還在一起的時候他爸媽給過我3 4千 那時候是急著要買什麼東西吧。自己手頭不是很方便。 後來因為種種原因。
(當然,不是我的問題)所以果斷的跟她分手,後來她就問我那個錢什麼時候還給她家裡。其實那錢我沒有義務還 她爸媽當時看我在派出所上班 所以對我很好 才給我的 後面知道我家很窮 一直叫她女兒回去讀書(唉 說白了 就是間接的叫她不要跟我一起了) 但是,當初確實也對我好過 所以呢 自己方便的話 我覺得還是把錢還給他咯。 誰也別欠誰 。
自己內心也會好受點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9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0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1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4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6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非法同居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可以要回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
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
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
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
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
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
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四、共同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8樓:八三老人
不太可能,因為此項花銷很難舉證除非屬於債務關係。否則只能屬於贈與行為。
19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這個詞現在已經不用了,直接叫同居就行了
同居期間男方為女方購買物品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一般是不能要回去的。如價值確實很高,雙方可協商退回部分物品。是協商啊,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非還不可。
另外同居時用於生活的費用是雙方共同使用的,更是無需退還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既然為非法同居,是要不回來的,如果你認為是女人騙了你的錢,並且有相應的證據可以上訴她,如果金額不大的話,我個人認為不要這樣了,也許你是因為恨,也許因為恨她騙了你,不如先聽聽的回答。男人對待女人好點。就當做吃一暫,長一智吧。
2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都未婚,談不上是非法同居。至於同居期間,一般的消費基本是自願的,所以不可以後再要回;如屬於一方借給另一方的,當然其後可以要回。另如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給對方的貴重禮品(如首飾珠寶等),給予一方如提出歸還,另一方應歸還對方。
22樓:時事我最懂
2023年,我國取消非法同居,即為同居關係,廣義講,只要男女自願在一起,不以金錢作交易的,都是同居關係,狹義講,是指夫妻關係在一起生活,也是同居關係!都是可以的,不是非法同居!除夫妻外,男女同居期間,不管男方還是女方向對方借錢都要償還的,自動贈予的除外!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能要回嗎?
23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如果贈與的財物並不以結婚為目的,未經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如果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24樓:羅巍律師
戀愛期間,感情好時給對方花了大筆的錢,分手了,可以把花得錢要回來嗎?
25樓:匿名使用者
能要回,你要女生一般會給,可是這個男的如果真要了,以後戀愛就別給女的花錢了,誰也不保證能走到結婚不是!結婚了也別給媳婦花錢,萬一離婚了也麻煩不是!
26樓:
我認為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因那都是你自願的,男子漢大丈夫遇事要大肚些。
27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予女方的錢,能要回嗎?這看金額多少,是不是都花銷出去了,如果是很多,可以要回一部分的。
28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一些大額的資金,其它一般要不回來,戀愛期間給的錢沒有什麼證據,一些也自己情願的
29樓:鄂爾多斯醫者仁心
戀愛期間男方要適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給女生花費,如果大量贈予,是無法要回的,法律不會支援。
30樓:布珉瑤
法院說,如果在戀愛過程中,女方以結婚為目的,跟男方要求錢財,比如說女方說你要娶我,你得給我5萬作為彩禮,或者說女方說你要跟我談戀愛,你得給我3萬5萬,我才能跟你談戀愛,如果以結婚或者談戀愛為目的,要求男方轉給他錢,男方是被動的,女方是主動的,那麼當戀愛關係破裂,或者說兩方不結婚的時候,這個錢是可以要回來的。
而像林先生這種,在長達三年的戀愛期,林先生主動的在各種節假日紀念日,轉給汪女士錢,而且從來沒有任何索要行為的,更關鍵的是,林先生轉給汪女士的錢,不附帶任何附加條件的話,那麼對不起,這個錢,汪女士就可以不還給林先生了。
也就是說當時給錢,是你林先生心甘情願的給,你是小額多次的給,
男方為了幫助朋友,在沒有告訴女方的情況下,悄悄向別的朋友借了一筆錢用來幫助
男方為了幫助朋友,這說明他是乙個講義氣的人,夠朋友夠意思,但是你沒有告訴女方,因為畢竟你們是乙個家庭,是你們的財產,是你們共同的財產,你向朋友悄悄借一筆錢給朋友,假如說你朋友還不上的話,那是你借的,不得是你跟女方一起還嗎?我覺得借給朋友錢的時候應該跟女方說一聲,也表示對女方的尊重。另外呢家是你們倆的...
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彩禮錢,以及女方新房的裝修費,離婚後是否該全部退還?彩禮已買了電器 首飾等物品
你們結婚多久阿?時間比較久,在沒有合同或是協約書的情況下,有介紹人作證嗎?如果什麼都沒有,一般什麼都拿不回來,只能平分夫妻共有財產!剛剛結婚的話,估計可以民事調解獲得少量賠償!老兄退不了,你給人家彩禮,裝修的費用是要娶人家,人家已經嫁給你了,這個承諾就算人家已經履行完了。現在離婚當然不能要回了,按照...
求助現在扶風訂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多
現在du男方訂婚一般給zhi女方多少彩禮錢彩禮多寡不dao一,有的專 百里桃一 屬101元 千里挑一 1001元 萬紫千紅 萬張紫的50萬,千張紅的1000x100 10萬 一動一不動 一動 豪車,一不動 房產 三斤六兩 百元大鈔上稱稱三斤六兩。近年來,隨著攀比現象的不斷發酵,彩禮也在不顧一切的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