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了嗎,結婚了就出吧,沒結婚就怕有糾紛。
2樓:有錢花
您好抄,如果您裝修急需用錢,推薦您選擇有bai錢花緩du解短期的資金壓力,「有錢
女方出錢買婚房男方應該出錢裝修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哪方出錢買房無所謂,在經濟能力隨範圍內,哪 方裝修也無所謂。不是應該不應該的事,而是必須的。即使沒錢,也應努力的
4樓:上思農場
想要一起住的就必須出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情況跟我一朋友 一模一樣
1 如果多年以後 你們離婚 房子沒你名回字 那你就一無所有答
2 如果你裝修 你買電器 女方願意在房產證上寫你的名字 還是可以的3 最好的辦法 你有能力 自己買房 《我朋友就是自己另外買一套房子》
6樓:小木匠
能問出這樣的問題,你們就不適合結婚,分開吧。
7樓:苗海迪
答,對了,夫妻共同分擔!你們必定再一起生活,相互幫助付出。
8樓:海布里女王
不然你結婚就出個屌嗎
9樓:風箏也許會有風
不出不合適兄弟。。。
現在婚姻法規定男方買房女方必須出錢裝修嗎
10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婚姻法》中與房產有關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剎那m永恆
這個不一定吧,雙方相互商量一下
12樓:匿名使用者
額,,,婚姻法也沒規定誰要出錢買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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