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述我國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21-04-19 01:09:56 字數 5492 閱讀 4888

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是高度蓋然性,刑法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行政法是不能事後取證。相同點不經法院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樓:home好人乙個

1、行政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一)被告及其訴訟**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

(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2、民事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刑事訴訟方面,《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當事人是民事案件的親身經歷者,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但是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為了勝訴,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一般會陳述對自己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事實,也可能掩蓋、歪曲事實。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份。

既不可盲目相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要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如果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證據之間沒有矛盾,各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也一致,可以將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訴訟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經驗去判斷證據的真偽,只有那些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會被當做定案根據。那些不真實的、非法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法官是不會採信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以及適用的程式法來考慮。

在三大程式法只有《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出禁止性規定。

4樓:牛牛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刑事案件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嗎

5樓:just享受

可以,但是前提是其家屬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將起訴書給辯護人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擴充套件資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事實上,起訴書僅指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它是特定的,無需進一步使用「公訴案件」、「刑事」等定語進一步限定,它的範圍已經通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不言自明。起訴書三個字就足已特定化,無需加定語,就是表示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

2、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6樓:源於因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審判之前,法官可以傳喚檢察官,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以及審判相關的問題,如逃避,出庭的證人名單,以及排除非法證據,了解情況,並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審判日期後,應當將審判時間和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和傳票。並且通知應在審判前三天內送達。在公開審理的情況下,案件,被告的姓名,審判的時間和地點應在審判的第三天之前公布。

上述活動應記錄在成績單中,由法官和書記員簽字。

7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書作為法院的案子資料,被告人家屬是無權要求看的,但如果委託律師後,律師就可以給家屬看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收到判決書,而家屬無權收到判決書。

8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9樓:深圳商務律師

起訴期間**人可以去法院查閱案卷,起訴書是可以查閱複製的,前提是家屬需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人,提供委託授權手續,或者委託律師去閱卷。

**通話錄音能做法庭直接證據嗎

10樓:孽龍華魂

一、通話錄音可以作為法院起訴的證據使用。

二、還有借錢的時候你叔叔嬸嬸還有你外公雖然在場,但是他們和你是有利害關係的直系親屬,其證言不會被法庭採納。

三、最高人民法院過去曾作出過《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要求錄音證據須要經過對方的同意錄製,但現在該規定已經失效。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自2023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規定:

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以合法手段的錄音等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錄音證據注意事項:

1、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4、**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5、**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

11樓:過針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僅僅錄音是孤證,還得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作經過。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二)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從以上規定看,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的真實性合法性。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簡述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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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應該是採取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

1,你的情況屬於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於民事案件,不能進行刑事訴訟。2,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償還借款4萬元,並承擔利息。3,判決生效後,他不履行還款義務,你就申請法院對他強制執行,法院會對他進行司法拘留,查封他的財產 銀行存款 股份等。4,如他確無履行能力,法院會暫時中止執行,待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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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不同 民事訴訟 指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活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指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2 提起的時間不同 民事訴訟可以在法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