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金華
1、不一定違法。
2、住宅小區裡辦培訓班,那就是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如果是沒有經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那是違法。如果都同意了,那就不違法。
2樓:律師
國家工商總局工商企字[2007]236號檔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進行了如下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規定,為加強對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而實際上並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3樓:q40515調查
這個不能說違法,只能說違規
首先辦培訓班在住宅裡消防設施和通道肯定是不允許的
有沒有關於在居民樓內開學習班擾民的專項管理條頂和應該找誰來管管
4樓:鮮于寰喻澍
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其無照經營行為,因為住宅樓是不允許經營行為的,肯定沒有營業執照。或者向環保局投訴噪音擾民。
5樓:左以兜
依據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同時依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你可以和對方協商,調解或以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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