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股東以智財權作為出資的流程如下:1、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2、申請人辦理智財權的評估、驗資和權屬轉移手續。
3、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式。
股東以智財權作價出資增加公司註冊資本:1、申請人辦理智財權的評估、驗資和權屬轉移手續。2、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登記機關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依法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後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3、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
2樓:匿名使用者
1、尚在研發階段的東東按照財務會計的規定,應該費用化,因此,他還不能構成無形資產。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規定。不能依法轉讓、同時不能作價。
因此,不能作為出資。2、申請專利階段,也不能作為出資。因為申請專利的東東,有可能不能獲授專利權。
不能獲授專利,他的 價值(**)不好體現。而且,從申請到獲授期間需要時間、評估、公示等需要時間。3、只有在專利獲授後,他才滿足出資資產的定義,可以出資。
專利的 評估有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4、可以先用現金出資設立公司,專利獲授後,再有擬上市公司購買,或大股東增資。交易行為可能需要交所得稅、營業稅等。
增資比較好,先不交稅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以研發狀態中的專利或申請專利出資一定是不可以。2023年底以現金出資、2023年將申請專利轉讓給新公司---這種方式個人認為可行,新設公司階段我方可以採取分期認繳出資的方式,首期認繳出資20%,然後兩年內(至2023年)繳清全部出資,以減少現金出資的額度,然後在2023年將申請專利以出資額的**轉讓給新公司,由於涉及到關聯交易,交易**是否公允,應當考慮。但由於公司在2014或2015才上市,按照3年計算,此時**是否公允應該不會有重大影響,但需要合理解釋。
關於稅的問題:主要稅種還是所得稅,如果以很高的**如出資額的**轉讓給新公司,雖然現金流回,但我方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時我方虧了,錢轉一圈回來少了不少~)。但如果我方為自然人的,則新公司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此種方案下,稅和關聯交易是主要問題。
請教商標侵權問題,商標智財權侵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判斷,上述行為屬於商標侵權。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 偽造 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 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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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有著作權,很苦中國的著作權法和伯爾尼公約,作品一經完成就自動獲得保護,並不需要特別申請,同時伴隨的翻譯權改編權都是你自己的 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