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保險投資的三大基本原則是什麼

2021-03-16 13:41:42 字數 6041 閱讀 9570

1樓:匿名使用者

1.先給大人買保險 父母才是孩子的保險--- 孩子最大的風險就是父母發生意外,一旦真有這種情況,你想過你的孩子怎麼辦了嗎?有多少孩子因為父母的突然離去而過著悽慘的童年。

2.先給家庭經濟支柱買保險

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一旦發生風險對家庭的打擊最大。所以,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實是最需要保護的。當這個經濟支柱發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風險時,家庭的主要收入**就會中斷,就會降低生活品質甚至導致家庭經濟崩潰。

3.先買意外險,健康險

人生三大風險:意外、疾病和養老,最難預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而保險的保障意義,在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這兩類保險上。但是很多人感覺這兩種保險的保費很多時候是一去不返,或者回來得很少,算不上是投資,或者說「很不划算」,所以最具保障意義的保險一直以來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科學的保險規劃,應該是從意外、講康險做起,有了這些最基礎的保障,再去考慮其他的險種。

4.先買保險再買房

「我現在要攢錢買房,等我買了房、車以後再買保險。」這是很多30歲左右還沒有買房的一族對保險**人常說的一句話,類似的說法還有「我現在沒有閒錢買保險」。

這種觀念是非常不正確的。

一般來說,你將要還多少的房貸,在還貸期間你就要有多少的壽險。比如你的房貸時30萬元,那莫你需要至少30萬元的定期或終身壽險,以次來防範還貸期間的人身風險。

5.年輕也要買保險

綜合起來,年輕人有這樣幾條理由要買保險:

意外——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每乙個孩子的身上都擔負著贍養父母的責任。

疾病——重大疾病險能化解關鍵時的大額醫療費風險。

科學計畫——隨著年齡增長,保費也隨之增長,年輕時買保險更「划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保本,減災[規避風險],增值.

3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還沒有很廣方的認可的答案,但基本不外乎:

1.安全性,2,穩定性,3.持續性

4樓:阿劉師傅

安全性原則,收益性原則,流動性原則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5樓:陽光保險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6樓:華律網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係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務關係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係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在這三個標準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準。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學了忘了,我記得好像是這4個的~

9樓:雨露被風兒吹散

1可保利益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近因原則4補償原則5權益轉讓原則6分攤原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高管考試有複習資料嗎

11樓:東奧名師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概括性條款具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釋】(1)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2)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1】人身保險合同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合同只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2】《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簡述保險法的三項基本原則

12樓:金果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

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2、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複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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