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姊夫、妹夫:對抄
姊妹的丈夫的稱呼,也可稱為「姊婿」「妹婿」「兄姊」「妹弟」。
其他親屬關係:
甥:對姊妹之子最普遍的稱呼,也可直接稱之為「姊子」「妹子」,還稱為「甥男」「甥女」。對於女性還可以稱為「從子」「從男」「從女」「猶子」「猶男」「猶女」。
擴充套件資料;
其他親屬稱謂:
祖輩祖輩的親屬,按古代關於宗親的範圍,是從高祖開始。高祖以上的直系祖先則稱為遠祖、先祖、先人、鼻祖。
⑴祖:在古代,廣義是指所有父輩以上的男性先輩,狹義則是指祖父。
⑵祖父:又稱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來稱呼祖父;如今對祖父最常見的稱呼是「爺爺」。
⑶祖母:又可以稱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古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 「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稱古今通用。
2樓:假面
妹夫是bai妹妹的老公這種親屬關係du,妹夫也就zhi是同父母而比自己年dao紀小的女
內子的丈夫。容
親屬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3樓:lee羅亞輝
妹夫指的是同父母而比自己年紀小的女子的丈夫統稱為妹版夫。
妹夫,書面語「妹權弟」。口頭當面稱「妹弟」、「小妹夫」等。
姐姐,書面語「姊親」、「親姐姐」。口頭當面稱「姐姐」、「大姐」等。
妹妹,書面語「妹親」、「親妹妹」。口頭當面稱「妹妹」、「小妹」等。
姐夫,書面語「姊兄」。口頭當面稱「姐夫哥」、「大姐夫」等。
擴充套件資料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4樓:開門見山
沒什麼關係,無外乎是你妹妹嫁給了他,僅此而已,若是你妹妹不是嫁給他而是嫁給了別人,你們倆都是八竿子打不著一撇
5樓:lovessss落葉
就是你妹妹的老公,隨著你妹妹和他結婚後,他就從成看來你的妹夫了,實際上你們是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但因為你們之間存在了你妹妹,所以你們是親戚
6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我妹妹的男人,就是我的小舅子?
7樓:銘記恩仇
稱同父母(或只同父、只同母)而比自己年紀小的女子 (即妹妹)的丈夫
8樓:匿名使用者
她是你大姨子 大姨子和妹夫的關係唄 你大姨子 旁系親屬,毫無疑問! 旁系親屬,大姨子! 你想幹什麼?
9樓:爽朗阿雅
妹妹的老公,你們沒血緣關係
我妹妹的老公和我是什麼親屬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填表用嗎?那你就在「親屬
11樓:劉暢劉潔
他會叫你「妻哥」,我們那邊這樣叫
12樓:樰咖
大舅哥應該有點隨孩子輩叫了,實際上他應該管你叫哥
哥哥和妹夫的關係是什麼?
13樓:自由之民
現在知道,妹夫和大舅哥之間這叫郎舅關係。
在舊時,郎舅之間不光是姻親,往往還是同鄉共事,一起外出打工什麼的。
至於說到姻親關係,內涵可就廣泛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錯了!妹妹和哥哥的妻子是姑嫂關係,即:小姑子和嫂子
哥哥稱妹妹的丈夫為「妹夫」,妹夫稱呼妻子的哥哥為「大舅哥」,在我們東北就成為妻兄,大舅子或內兄。
15樓:匿名使用者
姻親關係,可以說是姻親兄弟。
什麼叫親屬關係?
16樓:匿名使用者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分類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
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絡,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17樓:匿名使用者
親屬關係是倫理學名詞。在狹義上,對親屬關係理解為具有血緣關係,包括親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親生父母子女、祖孫、外祖孫、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在廣義上,對親屬關係理解為具有收養關係和婚姻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養兄弟姐妹、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
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子女、養父母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絡,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備註:法律法規
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係產生後,除非依法律規定外,否則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如何形成和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自然形成親屬關係或者說因出生而形成親屬關係,屬於永久性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不可以變更,也就是說,當事人向法律申請解除親屬關係屬於無意**除關係,比如親兄弟姐妹;
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比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於可以變更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離婚或解除收養而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自行解除。
概念區別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而家庭成員是指與自己住在同一乙個房子裡,有親屬關係的可能分屬於好幾個家庭。
1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即狹義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僅包括一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其範圍不可能無限擴張,故其在血緣上的範圍較之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要窄。但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還包括因收養、再婚而形成的擬制親屬。
一、婚姻法對親屬的規定
1、結婚禁止性規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由此可見,直系親屬不論相隔多少代,都不得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不得結婚,即叔侄、甥舅、甥姨、姑侄、姊妹以及共(外)祖父的堂表姊妹之間不得結婚。
2、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3、親子之間的權利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4、隔代直系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5、旁系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擬制血親的相關規定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二、繼承法對親屬的規定
1、法定繼承的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法定繼承規則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擬制血親的繼承權利
繼承法所稱子女,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外,還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稱父母,除生父母外,還包括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5、姻親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民法通則對親屬的規定
1、近親屬的範圍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
3、申請宣告失蹤、死亡的問題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四、侵權責任法對親屬的規定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侵權案件中,被害人有被扶養人的,侵權人應當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
五、刑事訴訟法對親屬的規定
1、近親屬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近親屬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擔任其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即委託律師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被害人的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參加訴訟。
證人的近親屬有權獲得司法機關的人身保護。
被刑事拘留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偵查機關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近親屬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近親屬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作證豁免,即不得強制要求他們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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