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一、審查政黨,社會團體的合憲性。
二、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憲性。
三、審查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合憲性。
合憲性審查,也稱違憲審查,一般認為是指對憲法以下的各類法律檔案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隨著合憲性審查工作不斷推向深入和全面,今後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行為等如果涉嫌違憲,也應當對之進行審查。
因為從現實生活來看,黨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法院的判決等,也可能違反憲法的規定,損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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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主要有以下三種型別: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
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範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範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2樓:匿名使用者
監督憲法實施主要有以下三個內容:
(一)審查法律、法規及法律性檔案的合憲性
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循憲法的規定。如果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範同憲法相背離,又任其在國家生活中適用,那勢必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同時也必然要損害憲法的權威,影響憲法的貫徹。因此各國憲制一般均以審查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合憲性作為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內容。
我國的情況大體上亦是如此,如憲法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第67條第7項)。同憲法相牴觸就是違憲。
(二)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合憲性具體內容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組**員是否根據憲法辦事,是否有嚴重的越權行為和失職行為,是否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行為,尤其是監督**及其所屬行政部門是否嚴格按照憲法行使職權。這裡,保護公民權利是第一位的考慮,因為**是執法部門,直接命令公民,所以其行為會直接影響到公民的權利和利益。
另外,憲法規定了各種國家機關的職權,如果國家機關之間許可權不清,發生爭議,勢必影響憲法的實施,損害憲法的權威,所以處理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端也是監督憲法實施的內容。
(三)審查各政黨、社會組織及其行為的合憲性除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應該遵守憲法外,社會上各種組織也均有守法的義務。因為憲法是最高法,是各政黨、各社會團體以至企業事業等社會組織的最高行為準則,所以守法首先必須是遵守憲法。如德國基本法規定:
「根據各政黨的目的或根據其黨員的態度判明,如企圖破壞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推翻這種秩序或陰謀顛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都是違反憲法的」(第21條)。到目前為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共判定有4個政黨(至2023年)和119個社會團體(至2023年)違憲而被取締。從我國來說,憲法監督的內容也應包括對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性檔案及其行為的審查在內。
中國共產黨雖然領導著國家政權,但也必須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其行為也應同憲法所確立的原則精神相一致。所以現行憲法第5條規定各政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並強調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3樓:冰藍
一、審查國家立法行為的合法性
二、審查國家基本行為的合法性
三、審查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
四、審查特定的私人侵害個人基本權利的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監督具體體現為違憲審查,理論上,這個權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那裡,實際上,60年來,這個權力是我們保護的最好的權力。
實在不相信,可以去看看50年代毛在立憲的時候說的一些話,雖然隔了那麼多年,還是依舊清晰
現行憲法對憲法實施的監督的內容有哪些規定?
5樓:小傻瓜
憲法實施監督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
就監督物件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型別:(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
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範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範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
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計上,我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
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牴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
二是,對***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准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督是通過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的。
備案。備案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公布後的一定期限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存檔備查。備案是對上述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的基礎性工作。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備案;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備案。
審查。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主動審查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牴觸進行審查,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將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分送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報送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反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然後由秘書局以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反饋給制定機關。
另一種是被動審查。被動審查有兩種啟動機制,一種是由法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立法法規定,***、**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另一種是由法定機關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審查建議。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需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後三個月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認為需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或者法律不相牴觸的,可書面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負責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認為需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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