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店名有沒有申請,在轉店時合同手續有沒有宣告,如果有就侵權詐騙
2樓:創業指導選專案
這種人不太道德,要求退店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用他原先轉讓給你的店名?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拉他辶前的客人
如果我開的店名和別人的店名一樣怎麼辦 算不算侵權???
5樓:魚與雨遇
侵權的問題主要是考慮別人註冊商標沒有,是,則你侵權,否,則沒有。
介紹: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註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乙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係進行權衡的結果。
參考資料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的店名沒有專利不不算`你大可放心
7樓:匿名使用者
商號權是指商業主體對其註冊取得的商業名稱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絡,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
商號權又具有精神財產權屬性。依世界通例,都確認商號權的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不僅可依法使用其商號,而且有權禁止他人重複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並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對於商號權的轉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類似於法國法的規定:允許對商號買賣、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也就是說對方的店名需要依法註冊。
店名有兩個字和別人一樣算不算侵權。
8樓:佘向前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只要不足以引起別人誤認為你們是一家老闆開的店,就不會有問題。
如果是對方的字型大小,商標,均已經註冊備案的,那麼在你的轄區工商局可能就不會被批准。建議在工商網,企業名稱預先註冊裡面查詢一下。
還有,知名企業的商標、字型大小,不能輕易去用,你不能使用與別人相同或類似的字型大小。假設,你開了一店,命名為」長虹公尺粉店「」九洲跑步機「」聯想娛樂機」都不行。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此作了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
參考:企業名稱、商號以及個體經營者的姓名、字型大小等的專用權同樣是企業和經營者所擁有的合法壟斷的財產,代表了企業的外在形象,也關係到該經營者商業信譽和商品、服務的聲譽,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是至關重要的。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企業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享有專用權,各國都通過民事立法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確認姓名和企業名稱、商號等專用權並對這些權利進行保護。
202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應當對廠商的名稱提供法律保護,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擅自使用其他廠商名稱的行為。
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從保護公民和法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的姓名或名稱權的角度規定了上述權利不容侵害
《產品質量法》又從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禁止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
我國2023年由***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企業享有名稱的專用權,並「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冒用企業名稱引起消費者的誤解,與上述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不僅在侵權性質上相同,其造成的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後果也是相同的。
在我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提出了認定的一般標準。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指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的,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的名稱、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裝和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編排的組合。
如何理解「引人誤解」是判斷仿冒行為的關鍵。按照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對仿冒行為是否構成誤解以「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合分析進行認定。由此可見,「誤解」的主體是「一般消費者」,即相關領域中的普通大眾。
「普通注意力」則是指非專業人員的注意或非特別的注意。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沒問題,但是還要考慮行業性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諮詢當地工商局
用了別人的註冊商標做店名算侵權嗎
10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1、如果你開的店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完全不同的,則不算侵權;
2、但如果是和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則是算侵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擴充套件資料
商標侵權的賠償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11樓:鼎智智財權
如果你的店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不同的,不算侵權;
如果和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是算侵權的,只是別人沒有追究你罷了,做生意當然還是要有自己的商標才行,你要是覺得別人的好,你也可以選擇加盟他們,跟他們談條件就好了。
1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現就商標權具體侵權行為的司法認定介紹如下:
一、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商標法中有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規定。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以銷售為目的持有侵權商品的行為;以銷售為目的釋出侵權商品宣傳廣告的行為;以及以製造或者銷售侵權商品為目的持有侵權標識或者帶有侵權標識的包裝物的行為等。
二、承攬加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承攬加工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標權進行審查,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加工的,承攬人與定作人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承攬人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並能夠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標權利證明的,承攬人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應停止製造行為。
三、搭贈是否構成侵權 對於銷售商品時搭贈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其他商品的行為,因為搭贈是銷售的一種形式,因而搭贈侵權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搭贈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者應知所搭贈的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後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曾經許可被告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合同終止後,被告還有一部分帶有原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出去,被告為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仍然繼續銷售這些商品。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約定或當事人就此問題達成協議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銷售期限,在該期限內被許可人銷售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內製造的商品的,不認定為侵權;逾期銷售的,構成侵權。
五、使用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侵犯商標權的商業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商業名稱雖已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批,但如果該名稱在使用時發揮了商標的功能,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侵犯商標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商業名稱的審批只說明使用該名稱符合該部門的管理規範,並不能以此作為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無權也無能力對申請使用的商業名稱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權進行認定,其審批並不能排除該名稱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六、替換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權利人有兩個註冊商標,分別用在不同檔次的商品上,他人購進權利人的低檔商品將其商標去除,換成權利人在高檔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後又銷售出去,權利人因此提起侵犯商標權的訴訟的,應將被控侵權人的行為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侵權行為。
13樓:經期衛士
要看是什麼樣的註冊商標了,一般的商標被人用作店名,是不算侵權的,但是如果是馳名商標的話,就算,商標與商號是兩回事!
這個得具體分析,還要看是不是同行業的問題。
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講已經侵權拉 不過既然是小店的話我想也不會有人會注意吧 但還是要換個的好 萬一哪天接到傳票就不好拉 呵呵`
我開的**店鋪名。用上了別人的商標名,算是犯他人的商標權嗎,我該怎麼辦。
15樓:金典商標轉讓網
屬於侵權行為,建議立即停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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