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項稅收新政7月1日實行,「網際網路稅收」下一步將怎麼走

2021-03-04 08:57:20 字數 5256 閱讀 3657

1樓:霸燈

7月1日起,企業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簡化稅務行政許

可事項辦理程式等15項稅收新政即將開始實施,是繼金稅三期工程全面上線以後,稅務工作利用「網際網路+稅務」優化稅收徵管質效、提公升辦稅服務的又一舉措。

至2023年9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網際網路+ 稅務」行動計畫》以來,各地稅務機關了以「網際網路+稅務」為主題的大膽創新和生動實踐,主要體現在社會協作、辦稅服務、發票服務、資訊服務、智慧型應用五個方面,形成了很多好的經驗與做法,但在稅收大資料應用方面稍顯不足,對已有資料的整合與挖掘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稅務系統內部資料孤島普遍,資訊共享受到制約。由於稅務業務的各個部分過於專業化,稅務資訊化又以業務流程、模組為建設導向,加之各地、各類系統的資料標準不統一,造成各應用系統相互封閉、地域間稅務資訊難以共享,資訊化應用的集中程度不高,系統間資料難以共享、各自為政。

二是未與相關第三方機構/部門建立涉稅資料流通機制。在稅務工作開展過程中,如稅種對比、風險評估、納稅評估以及稅務稽查等業務,需要綜合工商、銀行、社保、審計等多部門的相關涉稅資料才能對個人或者企業做出準確的納稅人畫像,涉稅資料收集越深入,稅收徵管才能越準確。目前,稅務機構與其他**部門相關涉稅細資訊交換並未制度化、常態化,第三方涉稅資訊獲取渠道不暢通。

第三,未能有效利用並挖掘現有稅務資料的價值。隨著資訊化系統的不斷建設,各級稅務機關都已經積累了一定體量的稅收資料,但對這些資料的利用僅僅停留在報表瀏覽、簡單查詢、稅負分析等基本利用上;並未進行對資料價值再利用、資料整合再利用和潛在挖掘資料的運用,利用資訊管稅的效能未能充分體現。

隨著網際網路、雲計算以及大資料等技術的發展,稅務機關如何更加科學地採集、分析、利用好涉稅大資料,加強資訊管稅能力,提高徵管效率,是各級稅務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而這其中,稅務系統內外各類涉稅資料的互聯互通是進行稅務大資料應用的基礎。

101異構資料採集引擎技術通過獲取軟體系統的底層資料交換與網路流量包,採集軟體的資料並對資料進行結構化輸出,並可以指定儲存路徑。對於分散在各個系統的稅務資料來說,利用101異構資料採集引擎技術可以建立稅務大資料中心,為稅務大資料的應用提供精準、實時、完整的資料基礎。

通過異構資料採集引擎技術建立稅務大資料應用平台,是對稅收資料進行分析的基礎。通過大資料的分析與挖掘,大量的業務可以自決策,不必要依靠龐大的組織和複雜的流程,有效打破了層級管理的瓶頸;從服務上看,通過大資料構建新的納稅服務模式,搭建快速有效的綜合性現代納稅服務平台,使徵納雙方的辦稅流程更加簡單實用,納稅服務更加多元化,所有事項線上申請、線上流轉、線上辦結、線上反饋,基於大資料及時分析,逐步實現自動化、智慧型化,從而拓寬辦稅渠道,減少辦稅時間,減輕辦稅負擔,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15項稅收政策7月1日開始實施,你準備好了嗎

2樓:龍泉

1、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匯入相關資訊開票的,系統匯入的開票資料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3、簡併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併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6.

450, 0.01, 0.16%)(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購進農產品抵扣方法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併稅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貿企業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

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6、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自2023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限額扣除。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7、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號)規定,2023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範圍內統一編制。

8、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規定,2023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9、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1號 )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審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23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10、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8號)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其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釋出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14、《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

2023年12月23日,***關稅稅則委員會釋出通知稱,《2023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23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範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15、《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明確,我國於202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2023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23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准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於2023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資訊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並降低被雙重徵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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