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情況算是婚約附條件贈與行為嗎

2021-03-04 08:57:14 字數 2269 閱讀 8979

1樓:夜爆張小扎

(1)案件標的物。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

在我國,第三人贈與財物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社會上所謂的「彩禮」、「聘禮」、「見面禮」等術語多屬於第三人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這部分財物往往被行使請求返還權的一方當事人計算在所返還的標的數額之內。

(2)性質。給付彩禮的行為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具有無償性、單務性的特徵。

這種行為形式是贈與,其實質與民法上的贈與存在差異,往往不是當事人真正心甘情願主動給付的,是迫於當地的風俗習慣,並將以後與對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因此它不是一種普通的贈與行為,而是以將來有一天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這種因婚約贈送彩禮的行為是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彩禮這樣有一定財產價值的物品之所以從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發生贈與行為,乃是因為存在著婚姻這種法律關係(婚約存在),隨著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原因歸於消滅,換言之,受贈人在婚約解除後喪失了繼續佔有彩禮的法律上的原因,由於婚約解除後彩禮繼續由受贈人佔有的法律根據消失,那麼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彩禮,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如何認定情侶戀愛期間的附條件贈與行為

2樓:會飛的豬

【案情】

鄭某(男)與何某(女)於2023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鄭某索要現金,鄭某為了鞏固雙方的感情,按照對方的要求往其賬戶匯款前後共計四萬餘元。此後被告何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原告分手。原告鄭某訴至法院,以被告何某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對方返還該四萬元款項。

被告何某以原告系自願贈與,且該款由兩人共同消費為由拒絕返還。

【分歧】

此案在審理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戀愛關係,原告是一種自願贈與行為,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現二人感情破裂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贈與的財物不合理,該款物不應返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屬於婚戀期間的贈與行為,系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預期的婚約沒有實現,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贈與行為所附解除條件成立,贈與的法律效力解除,該財物作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而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其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贈與人可在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產: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男方給付大額財物其直接目的是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是有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那麼贈與財物的原因也就不復存在。換句話說,受贈方繼續佔有財物的原因、法律依據由於婚約關係的解除而歸於消滅。

根據公平原則,只有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能體現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已經無法實現,返還財物合情合理。如果受贈人仍繼續佔有財物,則構成不當得利。

第二、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鑑於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並未依登記締約婚姻關係,故受贈人的這種佔有行為屬於不當得利,贈與人可請求返還,受贈人則負有返還全部財物的義務。

綜上所述, 鄭某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對方進行交往的,他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係,按照女方的要求,陸續向何某匯款的行為,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何某應當返還該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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