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妻子可以給丈夫作證麼,在法律上妻子對丈夫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2021-03-04 08:54:15 字數 5604 閱讀 6758

1樓:淮安浙江人

夫妻間能相互作證嗎?當然可以,我國現行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任何人都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或被傳喚到庭,證實案件的情況。即使是與當事人有著某種特殊關係,如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所在單位,也有義務作為證人提供證言。

當然,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可能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有真實的,也有虛假的。尤其是與案件當事人有某種關係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人提供的證明,人民法院既要重視,又不能輕信,其證明效力的有無、強弱,必須予以甄別。倘若證人向法庭提供偽證,將承擔法律責任。

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樓:蕭雨楠的部落格

可以,只要是了解案情的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只不過親屬的話作證的證明力偏弱

在法律上妻子對丈夫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3樓:專揀公尺粒

在法律上妻子與丈夫的責任

和義務相等的。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之間共同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封建法律規定,結婚後,妻子必須姓丈夫的姓氏,「倒插門」的女婿必須姓妻子的姓氏,這是封建後的宗法思想,是必須破除的。

第二、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子女出生後,是隨母姓,還是隨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隨父親的民族還是隨母親的民族,夫妻有平等決定權。

傳統上在我國子女都是隨父親的姓氏和民族,這只是一種習慣,並不是法律要求的,如果夫妻協商子女隨母親的姓氏和民族,法律也是允許和保護的。

因為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沒有超出另一方的對子女的特權。當子女成年後,可由其自己決定隨父親或隨母親的姓氏和民族從屬。

第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

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第五、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第七、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第八、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如撫養子女、贍養雙方的老人等。

第九、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後,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死者的遺產,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或限制其對所繼承的遺產的處分。

依據《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4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夫妻間的責任義務有:

1、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3、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4、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

5、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子女出生後,是隨母姓,還是隨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隨父親的民族還是隨母親的民族,夫妻有平等決定權。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妻子與丈夫的責任和義務相等的。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的第三章 家庭關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

2、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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