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辦案人替當事人在案卷中簽字合法嗎q

2021-03-04 08:54:15 字數 679 閱讀 8985

1樓:圖拼

按照你的說法,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犯罪嫌疑人年紀大不會寫字。或者因為手受傷不能寫字。這個時候就會由辦案人員來進行代簽,但是會在旁邊註明。

公安局在案卷裡有做假怎麼辦

2樓:嘆笑一世傾城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公安部檔案公通字〔2006〕12號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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