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你的所云,你能把話說得更清楚一點嗎?
保險人應該是保險公司。保費是保險公司自己釐定的。你是說:為什麼保險公司對自己釐定的保費不能用訴訟的方式?還是其它什麼意思???????
2樓:友邦精靈
因為保險是自願原則,投保人有權繳納或者不繳納(即:自願終止合同)。
3樓:當心痛不再
保險人用訴訟的方式來追要保費?你了解保險真正的含義了嗎?首先商業保險是以公平自願為基本原則。
也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權利決定是否投保和繳納保費。保險人是無權強迫任何人的。
4樓:
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不可能通過法律知道
5樓:濯起運銳皎
人壽保險是自願保險,當然不能用訴訟的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保費。不願意交,最多就是保單失效。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保險人只有權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無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7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只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8樓:淮安浙江人
法理解析: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實踐中,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
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只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保險投保自願,退保自由。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
10樓:匿名使用者
忘記有這個條目,應該事投保人有可能沒錢交保費吧。兩年不交保費停效,還想要這個保險的話需要辦理復效,兩年後就失效要重新投報了。
11樓:金玉滿堂
誰說的?從**看到的?
為什麼人壽險合同中保險人不能以訴訟方式請求保險費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是客戶還是業務員,還是選保險專業的學生?
如果是客戶的話,您的理解有誤,保險人是保險公司,不是指客戶。
保險公司是不能以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客戶交後期的保險費的。
因為,是否續交保費,是客戶的自由,保險合同裡沒有約定續交保費是客戶的義務,而是約定客戶續交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
不知道我解釋清楚了沒有,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謝謝!明白了。是指後續保費,對吧。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
15樓:風險小管家
樓主你好,你的問題是「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對麼?
因為《保險法》規定了在人身保險不支付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交費不足二年)或保險單現金價值(交費二年以上)的制度。所以保險人不應通過訴訟方式強行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而只能採用上面方式來解除合同。
希望能幫到你。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 5
16樓:國際刑警總部
因為《保險法》規定了在人身保險不支付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交費不足二年)或保險單現金價值(交費二年以上)的制度。所以保險人不應通過訴訟方式強行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而只能採用上面方式來解除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你好: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身和健康,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故人壽保險合同不同與一般的財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於人身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位朋友從你的諮詢來看一定是你的保險合同出現了什麼問題,這個可以走法律程式,因為所有的合同都是合同法規定的,你先找經辦的保險公司再找保監協會諮詢
1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也就是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所以,主要是因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定要問個所以然,只能是個人理解:第一,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什麼是附合合同呢,就是在訂立合同時,條款是由一方事先定好,另一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
所以,在合同成立後,關於繳保費的法律就是這麼定了。第二,這也是對客戶的一種保護,正確的說是對弱勢群體在法律上的一種保護。不知我的回答是否滿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的提問更多的應該是法律問題,您可以進行法律諮詢.希望可以有天為您提供商業保險的服務,謝謝!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呀?財產保險的保險費就可以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嗎?
21樓:中國索賠服務網
你好:財產險涉及到國家強制的保險,人身保險合同是自願的,不是強制性的,兩者性質不同,自願的當然不能用訴訟方式請求了。
22樓:瀋陽英才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也就是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身和健康,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故人壽保險合同不同與一般的財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於人身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為什麼禁止用訴訟的方式要求人壽險保險費?而其他險就可以?
23樓:匿名使用者
。。。人壽保險合同要和財產保險區別開來嘛
給你打個比方,某人壽保險公司跟你籤了個合同,你每年繳納5000元,繳納20年,20年後連本帶利加分紅,給你15萬。你繳納了10年,覺得不合算,不想繳了。
那保險公司怎麼辦?請求法院讓你繼續支付10年的保險費?顯然不合理。
那麼怎麼處理呢?既然繳納了十年,就按十年算咯。該扣的扣,該給的給。
總之是不能通過訴訟要求保險人繼續支付保險費的,不知道你懂了沒。。
24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問的不清楚,要求他人的保險費進行自己債務的償還還是要求退保?人壽保險的標的物是人的生命,這是長期的契約,所以雖享有退保自由,但是退的越早損失越大。我國保險法關於退保這塊說的很清楚,不存在訴訟的模糊之處。
25樓:墨玉笙笙
說詳細點,是保險費還是保險金?保險費是你所交的錢。保險金是出了事故賠的錢、
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26樓:遊客軍團
投保人投保壽險主要是為了能在出險後獲得經濟補償
,但是往往在出險後而會與保險公司發生不同程度的糾紛,分析其原因有:
一、關於被保險人年齡誤告帶來的保險糾紛。
《保險法》第五十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具體表現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於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在保險條款規定的年齡範圍之外時,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死亡的事故時,其年齡還受限制的階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階段,保險公司都無法按保險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按保險條款也難以解決,發生事故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是對意外傷害保險來說,許多險種的費率對年齡問題上都採取統一收費標準,所以當誤報年齡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
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是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受益人認為保險公司應全額支付的。
二、違反誠信原則帶來的保險糾紛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而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為最大誠實信用原則。現實當中的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發生的糾紛有:
(一)、投保人不履行如實的告知義務而發生糾紛。具體表現有四種:1、漏報---投保人一方由於疏忽對某些事項未予申報而發生的糾紛;2、誤告-- -投保人一方因過失而申報不實而發生的糾紛;3、隱瞞---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報重要事實的而發生的糾紛;4、欺詐---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對重要事實不做申報並有欺詐意圖而發生的糾紛。
(二)、投保人不履行保證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即被保險人應承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證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義務的條件,其目的在於控制風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於良好的狀態中。
這種形式的保證稱之為明示保證。
三、未按期交納保險費而發生的保險糾紛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後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後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之後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拒賠。並且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說投保人不交納保費的,保險人又不能強制其交納,而一旦出現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又向保險公司索賠,就會發生糾紛。
四、無效合同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而現實中被保險人沒有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壽險合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引發糾紛。
五、保險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往往這些情況發生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也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繼而引發糾紛。
六、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發生糾紛。
七、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索賠的,應當提供相關的單證和材料,但往往實踐中,由於單證和材料不全,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就認為是保險公司在故意刁難,繼而發生糾紛。
八、超過了索賠時效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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