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結婚時男方給女方買的金銀首飾,在離婚時算誰的

2021-03-04 08:48:51 字數 3906 閱讀 645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是律師分不清在法律上意義上算誰的,但是真的有必要分的這麼清湯清水麼

2樓:翟偉律師

應是女方,但是如果因為結婚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3樓:磨曠方旭堯

按常理當然是女方的,但畢竟是以結婚為前提的,所以你們現在要離婚了,那只能看男方的意思了,如果他覺得既然是送給女方的東西,那就算了,不過,也有男人會計較的,甚至要求女方返還全部的彩禮..這就只能看你們共同協商了..

婚前男方給女方購買的首飾,離婚後怎麼算

4樓:sunny荃荃媽媽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於上述第

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因此,結婚前買的首飾,如果離婚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首飾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否則可按贈與處理。

結婚時男方給的**首飾是屬於女方的嗎,離婚時女方能

6樓:一空想

屬於女方,你要是要,她給你就算了

估計不會給,你要是跟我要是我寧願扔河裡也會給你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買的金銀首飾如果離婚了要還給男方嗎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這個應當算是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禮上男方親人給女方的金銀首飾,離婚後怎麼分配?

8樓:021婚姻律師

關鍵是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以及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若雙方了辦理結婚登記,並且舉行儀式是在結婚登記之後,這些金銀首飾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應平均分割。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的角度當然是折成市場**分配,但在國內有時候是人情、道德、禮儀、面子是很難用法律來規範的,所以主要還是看看你之間是怎麼想的。

結婚時,男方為女方買的金銀首飾物權是不是歸女方?物權受不受法律保護?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稀罕那點東西嗎?那東西確實屬於你,那是他贈予你的,他也不能要回。不過,如果我是你,我會在走時直接扔在他臉上,給他乙個華麗的轉身!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你的,那個東西法律不保護的,因為是志願買給你啊,法律不會去規定結婚一定要買金銀珠寶的,這個都是風俗習慣而已。

結婚時男方買給女方得首飾,離婚的時候要退還嗎

12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處理,即男方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需退還。

結婚時男方給女方買的首飾,離婚時應不應該歸還男方

13樓:看盡天下不平事

這個需要看

誰現提出的離婚,

假如女方存在重大過錯,

這個道義上必須歸還,

反之可以不需要歸還

14樓:若寒吶

不想要了就還給他嘍,反正你要了也沒用

你好!我結婚一年,在領結婚證前,男方給女方買的**飾品離婚時歸誰

15樓:信陽約會吧

因結婚而送的東西,在對

方有過錯而離婚的情況下是可以收回的。婚內的財產是平分的,即使離婚,所購買的車子經評估後,按平等方式分。如車子值20萬,貸款10萬,離婚後男方如果想要車子,就要付女方10萬的車子減5萬的貸款,到手5萬。

我這樣說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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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訂婚一般男方給女方買什麼啊,訂婚時女方要給男方買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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