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協議如何體現出利益共保特點

2021-03-04 06:50:10 字數 5693 閱讀 8171

1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書編號: 共保字[2003] 號

甲方:乙方:

為加強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區域合作,向保險客戶提供更全面、專業的保險保障服務,茲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共保合作保險產品範圍

(1)、財產保險及其附加險;

(2)、工程險及其附加險;

(3)、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

(4)、貨物運輸保險及其附加險;

(5)、短期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及其附加險;

(6)、其他甲乙雙方商定同意共保的保險商品。

第二條、共保原則

甲乙雙方應本著「客戶第

一、信譽第

一、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開展共保合作業務。

第三條、共同承保人及經辦機構

甲乙雙方在開展共保業務時,由提出共保的一方作為「第一承保人」邀請簽訂本協議的另一方參與該筆(批)共保業務;接受邀請並同意參與承保該筆(批)共保業務的另一方作為「第二承保人」,雙方作為「共同承保人」對該筆(批)共保業務進行承保;雙方同時簽訂「共保業務確認書」(見附件1)作為共保業務確認憑證。

第四條、共保業務承保比例

「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在「共保業務確認書」上確認該筆(批)共保業務的各方具體業務承保比例。

第五條、共保業務運作方式

(一)、共同承保人代表: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共保合同時,應各自確認一位工作人員作為以後共保業務的具體承保負責人。

甲方承保負責人:

乙方承保負責人:

甲乙雙方在開展共保業務時,由「第一承保人」的承保負責人或其授權指定的其他人員作為「共同承保人代表」,全權代表共保業務雙方處理「共同承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日常業務事項。

(二)、共保業務保險方案的確定:

每一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方案按「第一承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執行,甲乙雙方簽署「共保業務確認書」後,「第二承保人」需無條件接受及執行該保險合同。

(三)、承保出單:

1、共保業務保險合同

「第一承保人」根據其所隸屬的保險公司已向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報備(或報批)並已獲批准可以公開銷售的保險條款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簽訂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合同並出具相關保險單證。

該筆(批)共保業務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為「第一承保人」,「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通過簽訂「共保業務確認書」確認共保此一(批)保險標的。同時,「第一承保人」應將其已簽訂的乙份保險合同副本遞交給「第二承保人」留存。

「第一承保人」如對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合同進行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第二承保人」,並得到「第二承保人」同意對該保險合同進行「第一承保人」所通知修改的書面答覆。否則,「第二承保人」將不承擔因修改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合同而增加的任何保險賠款與費用。

2、共保業務保險費

「第一承保人」應負責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並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險費發票;「第一承保人」應於「共保業務確認書」簽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第二承保人」按雙方確認的業務承保比例劃撥保險費。否則,雙方簽訂的「共保業務確認書」自動作廢。

「第二承保人」應在收到「第一承保人」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費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按所收到的該筆(批)共保業務保險費金額向「第一承保人」開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險費發票。否則,「第一承保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向「第二承保人」追回該筆費用。

3、共保費用

「第一承保人」應向「第二承保人」提供該筆(批)共保業務的「營業稅」完稅證明或其他說明檔案,以免「第二承保人」重複納稅。

另外,「共保業務確認書」上的「第一承保人」可向「第二承保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共保手續費」,具體「共保手續費」金額由雙方按照業務實際情況另行商定。

(四)、共保業務賠償處理

1、損失通知義務

「共保業務確認書」中「第一承保人」獲悉被保險人出險或接到被保險人「出險通知書」(或同等效力單證)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該筆(批)業務的「第二承保人」。

2、核賠許可權

共保保險業務的保險賠款確認應符合相關國家及保險行業法律、法規,並以保險合同確定的方式、方法、範圍、流程、標準為限。保險合同沒有確定的以保險行業慣例為準。缺乏慣例的,甲乙雙方可以共同選定「保險公估人」確認事故損失或以其他方式確認事故損失額。

(1)、損失在人民幣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下時,「第一承保人」按保險合同規定,繕制「賠款計算書」(或同等效力檔案);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第二承保人」應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轉保險賠款,同時交收相關單證。

(2)、損失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至壹百萬元以下(含壹百萬元)時,「第一承保人」負責事故現場的查勘,檢驗,定損及定損後的一切理賠事務。「第一承保人」將最終的理賠報告以及經簽章的索賠單證影印件遞交給「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賠款金額付給被保險人賠款。「第二承保人」應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按照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轉保險賠款。

同時交收相關單證。

(3)、損失在人民幣壹百萬元以上時,「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共同負責事故現場的查勘、檢驗、定損及定損後的一切理賠事務,但雙方均不得單方面直接與被保險人接觸。「第一承保人」將最終的理賠報告以及經簽章的索賠單證影印件遞交給「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按核定的賠款金額付給被保險人賠款。「第二承保人」應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共保業務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轉保險賠款。

同時交收相關單證。

(4)、如有特殊業務需要,「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可事先協商有關理賠及賠款事宜。

3、賠款、檢驗費、聘請公估人的費用分攤

聘請保險公估及其他「共保業務確認書」各方認可的費用(如有)根據各方所佔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分攤。

4、 共保追償

「第一承保人」負責一切追償事務,實際追償費用支出及追償所得均按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分攤。「第一承保人」應在收到追償款後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向「第二承保人」劃付其應得的追償款。

5、 拒賠答覆

未經「共保業務確認書」雙方同意,「共保業務確認書」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賠要求提出拒賠答覆。

(五)、退保、退費處理

共保業務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提出退保、退費要求時,由「第一承保人」依據合同自行處理,並將有關業務處理單據副本乙份遞交「第二承保人」,「第二承保人」應在收到相關單據的五個工作天內按照所佔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付應退保險費及相關費用。

第六條、共保業務其它約定

1、諮詢服務

「第一承保人」應按被保險人的要求,提供保險諮詢服務。

2、防災防損服務

「共保業務確認書」約定的「第一承保人」向被保險人提供防損諮詢服務,如需費用,必須書面通知「第二承保人」,經「第二承保人」書面確認同意後,該筆費用由「共保業務確認書」雙方所佔比共保業務比例分攤。

第七條、其它

1、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周年;本協議自然或因故終止後,對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書有效期內確認共保的未失效業務,甲乙雙方仍然必須遵守本協議書第四條、第五條條款的約定。

2、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簽訂後雙方各執兩份為憑。

3、本協議若有其它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方式明確;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解決雙方分歧及異議。

4、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或通過訴訟解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協議書簽訂地:

什麼是保險共保體

2樓:工保網

2023年浙江省寧波市《關於開展建設工程綜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數家保險機構組成保險聯合體」後,工程保證保險共保體逐漸在各地落地。

當前,在我國業已發文推行工程保證保險的28個省級行政區中,除山東省不鼓勵保險機構以聯合體形式開展業務、湖北省要求保險機構採取市場化公平競爭方式開展業務,以及四川、遼寧、廣西等地既允許保險機構採取聯合體方式亦允許單獨承保外,大多數試點地區都鼓勵採用共保體業務模式。

一、共保體模式選擇分析

不同於自然災害風險、董(監)事及高階職員責任風險等超過單個公司承保能力的風險,各地在最初試點工程保證保險時普遍選擇採用共保體模式,主要出於對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風險的認識尚未深入、缺乏歷史經驗資料等考慮。因此,多地在部署試行期間組建共保體的同時,也明確待試行期滿、條件成熟後逐步開放市場競爭。

在試行期間由共保體承保工程保證保險,一方面旨在完善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證保險的管理制度,形成相對系統、全面和長期的風險分散和解決方案,為深入推進該險種創造條件;另一方面也有意規避惡性**競爭,減少市場摩擦,為險種穩健發展創造環境。在同一區域內針對工程保證保險組建唯一的共保體,也有利於規避市場份額分割,維護投保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先聯合承保後自由競爭」的主流做法,早在2023年10月起便著手開展工程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的福建省走出了相反的路徑。2023年12月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共保體正式成立落地,是福建首次採用共保體的方式進入工程保證保險市場。而此前福建在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險種中均採用了自由競爭模式,此次創新跨越可謂調動承保人積極性、共同分攤風險的積極探索。

二、共保體模式組織分析

在共保體的組建過程中,各地對於組織角色的安排有較大不同:**自治區要求由**銀保監局牽頭組建區內保險機構聯合體;內蒙古自治區要求自治區建築業協會、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研究保證保險方式,確定具體共保模式。在選擇了**採購方式的地區中,四川省韶關市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遴選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險業務承接主體,浙江省湖州市、嘉興市則由住建局對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專案共保體進行公開招標。

整體而言,各地共保體的成立都離不開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的協調,體現了「**引導,市場化運作,自願參加」的原則。

在共保體的成員安排中,各地共保體的組成也有較大差異:在「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數家保險機構組成保險聯合體」的主流組成之外,以四川省遂寧市、樂山市為代表的地區還在共保體中加入了風控和技術服務提供商;福建省農民工工資保證保險共同體則包括主承保單位、次承保單位、**機構與技術支援單位。不難發現,各地共保體成員組成的創新與工程保證保險技術性強的特徵相關,體現了模式應用的靈活性。

三、共保體模式運作分析

就共保體成員的名錄管理看,為保證保險服務質量,各地普遍要求共保體在章程中明確成員的進入退出機制和行為規範,並及時對服務差的保險公司予以公布,定時清出名錄。這有助於在共保體內置立統一的風險管理與分散機制,使投保企業享受統

一、規範、高效的服務。

就共保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看,為統一業務承保流程,各地普遍要求成員各方以「共保協議」授權,委託首席承保人統一收取保費、出具保單、負責處理賠案等,如樂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電子保函服務平台僅與保險共保體首席承保人對接;為貫徹風險分攤原則,各地共保體也普遍採用「利益與風險按比例分攤」的執行機制,由各共保方按承保份額比例的收取保費並承擔風險、分攤賠款。共享經營成果有助於促使共保成員積極履行職務,逐步加大共保體展業力度;共保體也可在共保基礎上疊加再保,通過綜合使用風險分散方式進一步優化經營成果。

就共保體運作的監管體系看,以四川廣元為代表的地區要求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共保體的經營情況、賠付情況、費率執**況、風險防控情況,一方面為正確釐定保險費率提供數理基礎,另一方面也為確保風險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維護經營的穩定性和盈利性。此外還需在監管體系中完善以行業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增加監管透明度。

在日益市場化運作的工程保證保險領域,當前「共保體」經營模式是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主流選擇。而共保體模式也有不利於市場競爭的不足之處:其掩蓋了各家保險公司經營水平的差異,任何一家共保成員試圖創新產品或優化服務,都可能面臨成本一家獨擔、成果多家共享的局面。

因此在充分發揮共保體優勢的同時,也要注意在共保體模式的積極意義與消極影響間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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