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同備案與作品登記有什麼不同?都是什麼意思

2021-03-04 06:39:26 字數 3597 閱讀 9496

1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和你有同樣的疑問,你們和對方簽訂合同了嗎?

著作權合同登記的實質作用是什麼?

2樓:小爽

通過總結合同登記的 經驗,結合著作權登記的一般理論和國外實踐,分析合同登記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中的實質作用,有利於我國著作權登記整體制度的構建。 通常的著作權登記,既包括記載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也包括著作權權利變動登記。從前面所介紹的合同登記的內容來看,雖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記實際上是一種權利變動的登記,但權利變動登記與著作權原始狀況登記一樣,可以起到幫助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麼是權利變動 權利變動通常主要指著作權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發生了變化。《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權利變動的情況,如著作權轉讓、繼承、承受、質押。此外,集體管理和專有許可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變動,但是行使權利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事實上增加了新的權利人或權利人代表。

尤其是在著作權專有許可過程中,儘管著作權歸屬沒有變化,但取得專有使用權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擔的風險有時比著作權人還要大,而專有許可始終是作品傳播的重要方式,因此應當為專有權的順利行使提供保障。為敘述方便,暫且也將它們納入廣義的權利變動範圍。由於《著作權法》已經明確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著作權的繼承、承受和集體管理,著作權質押登記作為一種特殊登記也另行做了介紹,這裡只涉及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

為什麼要進行著作權轉讓登記和專有權登記,並且應當規定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權法》允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轉讓。通過著作權轉讓,原著作權人喪失了著作權,受讓人則獲得了著作權。通過專有許可,著作權人將某種使用方式專有使用權授權給被許可人,被許可人獲得專有使用權,成為專有權人。

那麼,受讓人和專有權人如何讓外界了解這一變化?尤其是在需要證明其權利人身份時,他們會遇到與原始著作權人一樣的困難,因為他們仍然無法通過有效權利憑證(包括合同)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在此情況下,法律應當提供登記作為保障措施。

由登記機構對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獲得權利的內容和期限等事項進行記載,這些記載成為初步證據,使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轉讓和專有權登記對於避免重複轉讓和重複授權、維護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為重要。實踐中,因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不當,重複轉讓著作權或重複專有授權的現象經常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

在許多案例中,經常出現因重複轉讓和授權造成的多人聲稱獲得轉讓或取得授權並再轉讓或授權的混亂現象。對因此而引發的多起訴訟,有時法院也顯得無能為力。因為在訴訟中,各案案由和當事人不同,法官之間無法溝通,各審各案,又缺乏認定轉讓和專有許可的有效依據,而合同是否有效又與轉讓和專有許可是否有效沒有必然聯絡,難免會出現各判決中,不同的權利人對同一作品同時擁有權利的離奇現象。

這種結果還直接導致在市場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權利人授權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場上傳播流通,嚴重地影響了使用作品和產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過登記則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所謂登記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複轉讓和專有授權糾紛中,以是否登記作為認定哪乙個有效的依據。

規定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讓人和專有權人避免或降低風險。因為在重複轉讓和授權中,過錯在於轉讓方或授權方,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通常是無辜的。選擇登記,可以使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獲得的權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記可能存在的風險。

在發生糾紛時,法院以是否登記作為判斷轉讓或授權是否有效的依據。 應當說明,登記不是轉讓和專有授權的生效條件。轉讓和專有授權首先是合同行為,如果不重複轉讓和專有授權,轉讓和授權依照合同確定生效,無需進行登記。

當然,受讓人和專有權人為防止對方再次轉讓或授權,可以選擇登記。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記不應當是單純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權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權保護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記也不能只侷限於對外保護和個別領域,更不能僅依靠部門之間的合作才得以實施,而是任何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

其實,目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轉讓和專有許可合同備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應當在實施中加以明確。有關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議法院給予必要解釋,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護的效力。 制定「著作權合同登記和備案辦法」的建議 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合同登記的現狀與理想狀況還相差甚遠。

特別是某些法律依據,儘管存在問題,但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改變。因此完善合同工作也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循序漸進,不求全責備,不急於求成。在目前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制定「著作權合同登記和備案辦法」,盡可能消除或減少各登記之間的交叉和矛盾,理順關係,改變登記工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現象,使合同登記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

筆者據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在清理合同登記依據時,只保留法規以上的依據,規章一級的依據予以廢止。 (二)根據合同登記依據保留的情況,重新確定登記種類,盡可能避免交叉。

對於未實施的登記種類,明確實施規定。 (三)貫徹落實《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著作權轉讓合同和專有許可合同備案的規定,明確合同備案的機構、範圍和效力等重要事項。 (四)對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混亂不清的合同登記,重新明確登記性質,確立登記機構。

對需要委託辦理的登記,應規定明確委託關係、委託事項和受託機構等內容。徹底消除登記機構名不副實的現象。 (五)在規定中注意規範各種登記的必要檔案和程式,如登記指南、填表說明、申請者需要提交的材料、登記的受理、審查、發證、期限、樣本的交存和保管、變更、查詢、公告和撤銷等,為申請人提供便利,也便於登記機構操作。

統一規範登記中使用的各種**、證書(或批覆)的標準格式或規格等。

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是什麼?

3樓:八戒智財權

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是什麼?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著作權的取得是否必須以登記為條件,立法上的態度不冬相同。

有的國家採用註冊取得著作權制度,規定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取得著作權,未經登記不能獲得著作權,那麼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是什麼?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

著作權登記的作用是什麼?版權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我國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的在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我國實行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企業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等向各地版權局申請登記,取得版權局頒發的登記證書,作為享有著作權的有效憑證。著作權登記具有多方面的意義。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意義?

1.它能幫助著作權人確定和明確權利歸屬。作品創作的過程複雜,如委託創品、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等,這就需要乙個法律確認過程,以此減少相關權利糾紛。2.在著作權人被侵權需主張自己的權利時,登記的事項可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

訴訟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創作行為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的合同等作為權屬證據。對一些沒有發表或不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關原件或合同相對困難,而著作權登記內容,如著作權證書可起到類似證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將著作權證書作為證據採用。3.著作權登記也能保護權利人的相關經濟利益。

隨著著作權保護意識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權時,需要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以減少經濟風險。在傳統的使用作品的領域,人們對作品的認定有乙個基本判斷。但網路中,常常會出現難以確定權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權登記證書,問題就容易解決。

作品版權國家工商總局登記與省登記有什麼不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首先糾正乙個問題,作品的版權登記是國家版權局和地方版權局負責,跟國家工商總局沒關係;其次,作品登記是自願的,不是強制的。所以國家的和地方的沒什麼不同。北京廣信方成 范曉東 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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