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傷情不重,需要對方賠償的話還需要做傷情鑑定嗎

2021-03-04 06:37:54 字數 1661 閱讀 6207

1樓:葉赫那拉聞多

被人打,傷情不重,需要對方賠償的話還需要做傷情鑑定嗎回答你的提問;

一、人身傷害鑑定關係到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認定;

二、因傷害不重,被害人主動提出不做傷害鑑定的,應由被害人寫出書面拒絕鑑定書;

三、公安機關此時可以撤銷治安或刑事案件,指示被害人賠償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

2樓:解旭鋒

需要。傷情鑑定是用來對案件性質進行界定的,

比如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話,則由檢察院進行公訴;如果是輕微傷,則只需要進行治安處罰就可以。

賠償屬於民事訴訟部分,可以有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訴訟,民事賠償的依據是傷殘等級的鑑定,而不是傷情鑑定。

3樓:粵東一壁

如果傷情不重,也可通過雙方私下協商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證明你的傷勢,如果不重,也可以不去進行鑑定

和人打架受傷,在派出所放棄做法醫鑑定並接受對方賠償達成和解後還可以再重新申請做傷情鑑定嗎?

5樓:墨陌沫默漠末

可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

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

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複檢,做出鑑定結論。

6樓:意境深遠

實際上是這樣的,如果傷勢明顯不構成輕鬆,是不會喊做鑑定的。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還要做鑑定。

1、對方所受傷勢有可能已經構成輕鬆(辦案人員經驗判斷),但沒有正式鑑定傷勢,只限於判斷。雖然你們之間已經達成協議,但從法律角度上,如果構成犯罪(對方輕傷),公安機關需立案偵查,如果不鑑定,可能構成玩忽職守。

2、如果不鑑定,將來對方反悔了,要求做傷勢鑑定,如果構成輕鬆,依舊可以追究你法律責任。

3、你可能會擔心,那私了,還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最新公訴法上,提及,因鄰里糾紛、親朋好友等之間,因瑣事糾紛引起的輕傷案件,如果取得對方原諒,是可以以調解為最終結果的。

也就是說,不管對方是不是輕傷,都無關痛癢,鑑定傷勢,只是完善公安機關司法辦案的程式。

7樓:昨天以走遠

打仗受傷因為在派出所你放棄了司法鑑定,在派出所己經和打仗的人合解了,你己徑接受賠償,也立了字據,為什麼現在想起法醫鑑定,因為不可能從鑑,過去了多長時間,都以經結案了,就是能可以從鑑,大不了鑑定為輕微傷,因為你要是構成傷害罪派出所是沒有權利給你們調解的,要移交撿察院,提出起訴,打你的人早就被刑事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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