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裡的哪些法條是法的規範作用裡面的指引作用

2021-03-04 06:27:01 字數 5356 閱讀 6641

1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

理解法的作用必須首先注意:法的作用與法的本質及目的是密切聯絡、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觀認為:第一,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互動影響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其產生、存在與發展變化都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在由社會所決定的同時,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這種獨立性一定意義上就體現在法能夠促進或延緩社會的發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無論是制定法還是習慣法、判例法,都是與國家權力相聯絡的。

法律之所以能夠調節人的行為,起到規範社會關係的作用,就在於它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與官方權威相聯絡的。這是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相區別的重要標誌。同時,現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擴大,也是國家權力進一步擴大和加強的結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與國家的地位和作用互為表裡。第三,法的作用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能否對社會發生作用,法對社會作用的程度,法對社會所發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夠決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法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

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乙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

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物件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

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物件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

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法的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指引,評價,**,教育,強制,能舉些例子說明一下嗎? 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法的規範作用舉例見下:

1、法的指引作用主要體現在指引自身的行為。例如:甲了解並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知道了酒駕的後果。因此,甲在喝了酒之後找了代駕,而不是自己開車。

2、法的評價作用主要體現在評價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例如:甲和朋友乙參加同學聚會,甲和乙都喝了酒,甲準備找代駕,而乙準備自己開車回家,甲通過之前了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能知道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乙會受到處罰。

3、法的**作用主要是為了**某種行為的法律後果。例如:甲在偷東西的過程中想到之前《刑法》的內容,決定放棄偷竊,因為放棄偷竊的話能夠免除處罰。

4、法的教育作用主要體現在教育公眾要守法。例如:甲犯了搶劫罪,法院因此給甲判了刑。這種刑罰不僅教育了甲,減少甲再犯罪的可能性,還教育了普通公民。

5、法的強制作用主要針對犯罪分子,是對其的懲罰和制裁。例如:甲在公****中替代乙參加了考試,那麼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甲會受到強制性的懲罰,即甲會被判處拘役或管制。

3樓:一生乙個乖雨飛

一、指引作用

如「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有行動和言論自由」,但法律同時又規定「每個人的行動和言論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為準」,如果違背了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評價作用

如法律規定簽訂合同時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合同法》也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也就是該合同違背了訂立合同的原則。

三、教育作用

如人犯了**罪,從監獄出來後一般不會再犯同樣的罪。

四、**作用

如乙個人剛開始**時可能數目較少一些,沒有達到觸犯法律的程度,但是根據法律可以**到如果繼續**最終的結果。

五、強制作用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依據憲法的精神,參照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強制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4樓:

(一)法的規範作用

法的規範作用分為五個方面:第一,指引作用。這是指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指引作用,包括確定的指引、有選擇的指引。

確定指引一般是規定義務的規範所具有的作用,有選擇的指引一般是規定權利的規範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評價作用。這是法作為尺度和標準對他人的行為的作用。

第三,**作用。這是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行為的作用。第四,強制作用。

這是對違法犯罪者的行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這是對一般人的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一 指引作用

1、對本人行為的指引對人的行為的指引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別指引(或稱個別調整),即通過乙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另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或稱規範性調整),即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指引作用的物件是每個人本人的行為。

)2、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授權性和義務性兩種。這兩種規範分別代表了規範性指引的兩種指引形式。義務性規範代表確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確規定:

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如應履行合同)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如在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並且一般還規定,如果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權性規範代表一種有選擇的指引,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一般還規定,如果人們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或獎勵等)。

確定性指引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範的指引而行為;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

二 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作用。這裡講的評價作用的物件是指他人的行為。

在評價他人行為時,總要有一定的、客觀的評價準則。法是乙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準則,即根據法來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此外,作為一種評價準則,與政策、道德規範等相比,法律還具有比較明確、具體的特徵。

比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用來評價工程的質量是否合格的行政法規。

三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法律還具有某種教育作用。這種作用的物件是一般人的行為。有人因違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對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過來,人們的合法行為以及其法律後果也同樣對一般人的行為具有示範作用。

四 **作用

**作用法律的**作用,或者說,法律有可**性的特徵,即依靠作為社會規範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之間將如何行為。**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五 強制作用

強制作用法的另乙個規範作用在於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規範作用的物件是違法者的行為。法的強制行為不僅在於制裁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民法總則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5樓:home好人乙個

民法總則在第一章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

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合法原則、綠色原則。

法律中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能夠體現立法的指導思想、並且對全部法律制度發揮統率和指導作用的最基本規則。確立民法基本原則,是為各種規範民事活動的法律法規提出具有指導思想性質的基本要求。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法的基本原則

,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徵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準則。包括:

(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二)自願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三)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四)綠色原則

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五)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範,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六)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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