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2021-03-04 06:22:21 字數 5310 閱讀 3313

1樓:羽飛揚

我國《勞動法》稱為勞動者或職工。從業人員進行勞動,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護,法律賦予其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同時現代化的大生產中,要實現安全生產,沒有從業人員的積極參與是不可能的,從業人員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安全生產規程、安全技術標準等都需要從業人員通過其具體的勞動來實現。

因此不僅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從業人員也應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安全生產法》第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1)知情權 即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知情權保障從業人員知曉並掌握有關安全知識和處理辦法,從而可以消除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或者減少人員**。《安全生產法》第36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

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以上規定賦予了從業人員知情權。

(2)建議權 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建議權保障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發揮積極的作用,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法》第45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提供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行為,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對這種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從業人員可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有權批評、檢舉和控告。《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4)拒絕權 即從業人員有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是對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極大威脅,法律賦予從業人員這項權利使其能夠能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抗衡,保護自身利益。《勞動法》第56條規定: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5)緊急避險權 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緊急避險權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精神。《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要求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即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定義務,它保障勞動者在受到工傷傷害時,及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後,忽視工傷事故的預防及職業病的防治,安全生產法賦予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從業人員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民事賠償的權利。按照民事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給從業人員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失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從業人員可以獲得《安全生產法》和《民法》的雙重保護。

《安全生產法》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獲得各項安全生產保護條件和保護待遇的權利 即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衛生條件的權利,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有獲得定期健康檢查的權利等。上述權利設定的目的是保障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減少和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即從業人員獲得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使從業人員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保障的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而安全生產管理是維護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生產秩序的保障,作為本單位職工的從業人員有義務嚴格遵守,有義務服從。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為防護勞動者的人身不受職業有害因素的損傷而配備的用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可以避免和減輕職業危害的發生,從業人員應遵守此項法定義務。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即從業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這項義務的履行能夠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進而提高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可靠性。

(4)危險報告義務 即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

(一) 有依法獲得社會保險的權利。

(二) 有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的權利。

(三) 有權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並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有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 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進行緊急碧險的權利。

(六)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義務,主要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三) 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 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3樓:築夢

我國《勞動法》稱為勞動者或職工,從業人員進行勞動,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護,法律賦予其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同時現代化的大生產中,要實現安全生產,沒有從業人員的積極參與是不可能的,從業人員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安全生產規程、安全技術標準等都需要從業人員通過其具體的勞動來實現。

知情權,即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知情權保障從業人員知曉並掌握有關安全知識和處理辦法,從而可以消除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或者減少人員**。

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建議權保障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發揮積極的作用,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是對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極大威脅,法律賦予從業人員這項權利使其能夠能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抗衡,保護自身利益。

4樓:醉意撩人殤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有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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