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偉哥採盜
民法而言,行為區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兩大類。
所謂事實行為,也稱非表意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
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綜上,事實行為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如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其結果不是行為人所積極追求的,是非表意行為。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最本質的區別是什麼?
2樓:月光馨語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本質區別即在於當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產生約束力。
具體來講是以下三點: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
法律行為是每個人形成其法律關係或設權行為的手段,因此它是司法的乙個核心概念,也是民法總則中最為重要的調整物件。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3樓:黑赫本
首先兩者的
本質的區別是: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文獻解釋:
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事實的一種。
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
同法律事件不同之處在於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人們有意識的自覺活動的結果。
包括作為(即積極的行為)和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
(1)必須是外部表現出來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是人們的心理活動;
(2)必須是人們有意識的活動。無意識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脅下的行為都不能成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具有多樣性。有單方的(如遺囑)、雙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團),有有償的(如購銷)和無償的(如贈與)等形式。根據法律行為的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
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的對稱。
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不直接決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機關在管理中,除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外,其活動大部分屬於事實行為。
如做出決定前的材料準備行為,作出決定後的實際執行行為等。按其與行政行為的相關性劃分,事實行為可分為程式性行為和非程式性行為。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
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前者與行政行為緊密相聯,對行政行為的產生過程和實施過程具有重大影響,常為行政程式法所規範,違法的可導致與其相關的行政行為的撤銷;
後者不依附於某一行政行為,如對相對人的監督檢查行為,也受行政法的規定,在其違法時可能發生行政主體或行政工作人員的責任問題,如賠償責任,懲戒責任等。。
4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
5樓:葛總裁
這個問題最好是語文學的好,理解能力強,非法律專業的人來解釋,最能獲得廣大網友的認同。因為「理解」某個專業的事情這件事兒,就是通過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專業領域事情的過程。所以,我所認同的大師或專家,就是能用大白話把本專業事情說明白的人。
比如,什麼是杜比技術,就是聲音的洗衣機。滿口專業詞彙的人,也就只能在專業圈混混了,無法成為大師。
我來嘗試回答一下:
1、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都是「行為」這個範疇,「行為」是它們的上位解釋(狗屁上位,就是大範疇、大概念的意思,非得讓那些專業人士搞得一頭霧水,就是飲料和雪碧的關係,抽象和具體的關係,或者數學上的集合或者說包含關係);
2、大家要知道,我們司空見慣的一些事情和關係,在法律這個特定範疇內是有它們專門的「看法」去理解的,也就是說,從法律角度看是什麼。也就是說,你可能「稀鬆平常」或者「習慣性」地做了某件事,你並不覺得什麼,但在法律眼裡就產生了一定的效力或者效果(但你不是幹法律的你並沒有意識到。例如,你打碎了人家一塊玻璃,大家說你是調皮搗蛋,但民法說你是「侵權」(玻璃這個物權))。
然後法律就能調整(你就說「管」不行嗎?非得那麼逼格的詞兒)了;
3、意思表示,就是想表達某種想法的動作(能讓別人看得出來,或者能感受得到),例如,你想追女孩,那你怎麼也得遞個紙條,送個花,最起碼也得泡個媚眼吧?你想買瓶飲料喝,那怎麼也得去到個小賣店,問店老闆有沒有紅牛、雪碧或者其他喝的吧?你發現了沒有,你的意思表示總得需要某個人、或者對方(民法叫民事主體)來配合你才能完成這個所謂的意思表示吧?
4、法律效果,就是在法律上能怎麼樣的意思,我進一步的通俗解釋就是法律的評價結果是怎麼樣的。
5、民事行為能力,就是你在這件事兒上有沒有資格的問題。
以上通俗解釋完了,咱們再去分辨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法通則》133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據法律規定能引起既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你要看字面去理解,真的是想死的心都有了)
從字面看,本質的區別就在於有沒有「設立、變更、終止」的想法,但這也夠抽象了。舉例:你去小賣鋪買一瓶水,這個普通的日常的行為,在民法眼裡就是你(民事主體a)產生了購買水的意思表示,隨即和小賣鋪(民事主體b)「設立」了購買一瓶水(買賣合同,其實是一種形式,和我們通常一提到合同,腦海裡就浮現出幾張紙上面寫著xx合同,好像必須得出現紙面的東西不同)這一民事法律關係。
然後,我給你個公式,套一下,就能明白了。
1、是否有資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是否需要某個民事主體配合+3、法律評價如何表述
如果前兩個條件都為「是」,且法律評價的表述是「有效、無效、待定、可撤銷」字樣,那就是民事法律行為;
比如:簽訂合同這件事兒
是+是+「有效」(其實,有沒有效還有待驗證)=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前兩個條件都為「否」,且法律評價的表述是很具體的,如「侵權、創作、不當得利」等(類似具體的罪名),那就是事實行為;
比如:寫一本書這件事兒=事實行為
否+否+「創作」 。 進一步解釋:1、寫本書需要有民事行為能力?
沒聽說吧,只要識字,能用筆,有想法都可以。2、需要另外的人配合?不需要吧,自己就能寫。
3、只要你一寫完,在民法眼裡你寫了一本書這個事兒就叫做「創作」,而且你立刻就擁有了著作權。
比如:撿到乙個錢包這件事兒
否+否+「拾得」=事實行為。進一步解釋:1、撿到東西還得有年齡限制?
有病吧。2、撿到錢包需要另外的人配合?有病吧。
3、只要你一撿到錢包,在民法眼裡你撿錢包這個事兒就被叫做「拾得」(不需要法院審核)。
另外乙個思路幫你理解,你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個共同點,就是好像你和某個人或某個組織之間形成了某種「契約」或者合同關係;而事實行為卻沒有這種關係,而且每個事兒都很獨立,找不到某種相似性,但是都有各自的名稱,如: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撿到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創作等。
不知道你看懂沒,反正我就是這麼去理解的。
6樓:布果仟依
你好。【1】事實行為:一旦你完成這個事,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可以做。
法律行為:你完成這個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要等法律判斷,比如是否滿足年齡條件等等。
【2】建造房屋和創作都是事實行為。相同點:一旦完成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同點:產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建造房屋的效力:一旦建造完成,你就取得所有權。
創作的效力:一旦創作完成,你就取得著作權。
【3】其實事實行為很好判斷的:
(1)這件事任何人都可以做 + (2) 做了就產生法律後果。事實行為之間的區別是產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比如:死亡,產生的後果是民事權利義務消滅;打人,產生的後果是賠償。
【滿意請採納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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