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佔有應承擔什麼責任,惡意佔有人應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2021-03-04 05:12:23 字數 5016 閱讀 3780

1樓:龍商百科

你好,《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

本條是關於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致其損害,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有權佔有的情況下,如基於租賃或者借用等正當法律關係而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當事人雙方多會對因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責任做出約定。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因正常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耗、折舊等,往往由所有權人負擔,因為有權佔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即是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損耗的補償。

例如甲將其自行車租給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給甲30元錢使用費,半年後自行車因使用而發生損耗折舊,此時,一般情況下甲不能向乙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因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費即是對自行車使用價值的補償。當然,如果乙採取破壞性方式使用自行車,致使自行車提前報廢,如果雙方對此有事前約定,那麼按其約定處理。

實踐中,在有權佔有情況下,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使用而產生損害,其責任確定和解決方法並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慣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租給他人使用,應當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他人損壞後的擔保。

但當這一問題涉及無權佔有時,權責的確定和實際解決的辦法就不那麼容易了。無權佔有又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關於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立法均無異議;但關於善意佔有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有些爭論。

外國的立法多規定,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查閱國外立法例,有明確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為瑞士,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規定:

(1)物的善意佔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權利得使用並收益該物的,對權利人無損害賠償的責任。

(2)前款情形,物消滅或受損害的,佔有人無須賠償。其他國家立法例雖然沒有類似瑞士的明確規定,但關於物因善意佔有人使用而受損害的問題,大多由善意佔有人權利的推定去解決。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規定,善意佔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佔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外國立法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邏輯是,法律對於佔有賦予了幾種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權利的推定效力,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善意佔有人在使用佔有物時即被法律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因此,對於使用被佔有的物而導致的物的損害,不應負賠償責任。本法採納上述立法,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善意佔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種賠償義務。

惡意佔有人應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2樓:小石頭pk小雨花

【法條】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

本條是關於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致其損害,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有權佔有的情況下,如基於租賃或者借用等正當法律關係而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當事人雙方多會對因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責任做出約定。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因正常使用而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耗、折舊等,往往由所有權人負擔,因為有權佔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即是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損耗的補償。

例如甲將其自行車租給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給甲30元錢使用費,半年後自行車因使用而發生損耗折舊,此時,一般情況下甲不能向乙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因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費即是對自行車使用價值的補償。當然,如果乙採取破壞性方式使用自行車,致使自行車提前報廢,如果雙方對此有事前約定,那麼按其約定處理。

實踐中,在有權佔有情況下,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使用而產生損害,其責任確定和解決方法並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慣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租給他人使用,應當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他人損壞後的擔保。

但當這一問題涉及無權佔有時,權責的確定和實際解決的辦法就不那麼容易了。無權佔有又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關於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立法均無異議;但關於善意佔有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有些爭論。

外國的立法多規定,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查閱國外立法例,有明確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為瑞士,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規定:

(1)物的善意佔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權利得使用並收益該物的,對權利人無損害賠償的責任。

(2)前款情形,物消滅或受損害的,佔有人無須賠償。其他國家立法例雖然沒有類似瑞士的明確規定,但關於物因善意佔有人使用而受損害的問題,大多由善意佔有人權利的推定去解決。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條規定,善意佔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佔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外國立法規定善意佔有人不擔責任的邏輯是,法律對於佔有賦予了幾種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權利的推定效力,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而善意佔有人在使用佔有物時即被法律推定為物的權利人,具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因此,對於使用被佔有的物而導致的物的損害,不應負賠償責任。本法採納上述立法,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善意佔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種賠償義務。

善意與惡意佔有區別

3樓:墨陌沫默漠末

1、主觀不同:善意的無權佔有,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佔有的權利,相反,無權佔有人(根據起掌握的資訊)虔誠地相信自己享有佔有的權利。惡意的無權佔有,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雖非明知但仍有所懷疑所形成的佔有。

2、費用不同:權利人請求返還佔有物時,善意佔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佔有人無此權利。

3、賠償責任不同:無權佔有人「使用」佔有物導致磨損、折舊、損壞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自主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他主佔有人超越假想佔有許可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區分善意與惡意佔有的方法:

一、主體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乙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客體

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主觀方面

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是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於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了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於「非善意」;

最後,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為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於事後知情與否,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四、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

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以合理的**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於動產,也可以適用於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如貴重金屬、毒品、麻醉品、國家專有財產、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4樓:以柔

1、主觀方面:善意的無權佔有,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佔有的權利,相反,無權佔有人(根據起掌握的資訊)虔誠地相信自己享有佔有的權利。惡意的無權佔有,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雖非明知但仍有所懷疑所形成的佔有。

2、請求必要費用的權利:權利人請求返還佔有物時,善意佔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佔有人無此權利。

3、賠償責任:無權佔有人「使用」佔有物導致磨損、折舊、損壞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自主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他主佔有人超越假想佔有許可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5樓:金牛咲

區別如下:

1、不當得利的返還不同。

善意佔有人一般只返還現在的

利益,對於已經滅失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而惡意佔有人在此情況下應負賠償的責任。

2、財產所受損害承擔不同。

對於財產所受損害,善意佔有人僅承擔返還「替代性利益」(因財產毀損、滅失而取得的收益,例如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的責任,但惡意佔有人除應承擔返還「替代性利益」,還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3、佔有財產的必要費用要求不同。

就維護佔有財產的必要費用,僅善意佔有人可以要求權利人支付。

4、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式不同。

如果佔有人在購買由他人無權處分的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其佔有該財產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惡意佔有人則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佔有人基於將財產據為己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續不間斷地佔有某項財產,經過法定的佔有時效期間,則可依佔有時效制度而取得對其佔有財產的所有權。

5、返還義務不同。

在返還原物時,善意佔有人可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儲存佔有物所支付的費用,並對已經在佔有物上所獲得的孳息不負返還義務。而惡意佔有人在返還原物時,無權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費用,並有義務返還其所獲得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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