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2023年修訂婚姻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五點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d、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無效婚姻指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婚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的婚姻指婚姻一方受到脅迫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申請撤銷。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樓:逍遙_尤
無效婚姻,婚姻本身就不合法。可撤銷婚姻,婚姻程式合法,但不是個人意願的真實反映(比如被脅迫)。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5樓:君同法律**諮詢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他們有何區別
6樓:田毛律師
無效婚姻是指違反法律禁止
性規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體為: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結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脅迫結婚的。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可撤銷婚姻,因條件成就可轉化為有效婚姻,故無效婚姻情形只有重婚和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而成立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區別嗎
7樓:潘增飛
無效copy婚姻是指偽造事實而達到法定結bai婚條件
du所辦理的結婚登記,zhi嚴格來說這不是婚姻dao。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的意願可以決定法定條件的婚姻,也就是涉及婚姻自由的情形,當事人始終不同意即為無效婚姻,因為必須讓民政部門知道,所以又可以稱之為可撤銷,但是是在一定條件下撤銷,即當事人有條件能讓民政局知道了,卻置之不理,時間過長就別提婚姻自由了
8樓:抽菸屁的哥哥
無效婚姻是指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重婚。
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9樓:heart桑切斯
有區別的啊.....情形不同,效力溯及力也不同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什麼區別
10樓:阿呆想拯救世界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關係是什麼呢
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概念。所謂無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因為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關於無效婚姻的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關係無效 一 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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