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day忘不掉的痛
腳鐐是警械
是考慮到案情之重要性作出的適當措施.
如果確實該嫌疑犯有嚴重暴力傾向(或者具備危險性,如:有意圖脫逃),法庭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要戴警械.
人在逃避死亡的時候殺傷力巨大,所以一般都戴。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重刑犯出庭時需要帶。
死刑犯在押赴刑場的時候是不是也要戴上腳鐐?我看那個靳如超就是這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犯在押赴刑場的時候要戴上腳鐐。
我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2023年,公安部又頒布《關於看守所使用戒具問題的通知》,對經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複核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同時,要依照規定使用統一制式的手銬、腳鐐和警繩,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看守所管理實踐中,所有一審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時加戴腳鐐等械具,忍受二審上訴期、二審期間(最長為四個月)、死刑複核期間(沒有期限)的漫漫時光。
其實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給死刑被告人二十四小時加戴腳鐐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種酷刑,而且非常不人道,也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只會給被告人帶來極大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心理壓力。尤其要指出的是,加戴腳鐐等械具的行為本身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33條之規定,即「鐵鍊、腳銬等不得用作戒具」,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規定: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2-2023年)》宣稱,將保障被羈押人的權利和人道待遇。從立法上明確解除對死刑犯加戴腳鐐等械具的強制要求,保障死刑犯基本人權,正是對國際公約和人權行動計畫的有力踐行。
4樓:哈哈親愛的
死刑犯執行死刑是要戴上腳鐐的,是防止犯人逃跑。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定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
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進入刑場。
5樓:攀枝花公子
都是的,處決後才會開啟
6樓:綠茶
有的是的 但大多數還是把褲腿紮起來 以防犯人大小便失禁
因販毒,判死緩,後改為無期,又改為十七年有期徒刑,現在已經坐了十一年了,能假釋嗎
一般來說刑期過半可假釋 關係和錢最重要 你是不是毒品再犯或者累犯?不是累犯並且符合假釋條件沒有社會危害性可以假釋,是毒品再犯或者累犯不可以假釋。販毒,被判十七年,現在已經坐了十一年,能假釋嗎?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只是假釋的乙個條件,還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福鼎看守所判月會被移到監獄嗎,福鼎看守所判七個月會被移到監獄嗎
對於被七月有期徒刑的情形,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將罪犯從看守所移交監獄進行服刑。另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相關法律規...
我物件進監獄了,還沒有判,警察說要找到他們一起的人才可以判但是都進去多月,一直不沒有找到人會怎
不可能。羈押二十八天以後就進入批捕程式了。檢察院就要介入了。這是糊弄外面人提供線索的 分手啊,這種人要他做什麼?n個腦筋急轉彎,誰有?搞笑類 為什麼冰棒會越舔越大?搞笑類 為什麼英國國王是女性?搞笑類 狼來了 給人什麼啟示?搞笑類 做事最省力的辦法是什麼?搞笑類 紅豆的孩子叫什麼名字?搞笑類 什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