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人老施
(一)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3.會見和通訊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4.調查取證權。⑴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後,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⑵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⑶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
5.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主要有: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擴充套件資料: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可以提供的幫助: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迴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訊,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幫助收集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如受矇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以下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准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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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義務
4樓:淮安浙江人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
3、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4、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5、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6、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7、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8、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9、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0、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3、有在**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4、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5、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6、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7、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5樓:懷念式籽
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6樓:超覺之精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可以提供的幫助: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迴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訊,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幫助收集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如受矇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7樓:龍禧律師
1、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可以了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權同當事人會見、通訊,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4、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聽,不許公安人員陪同 。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有權對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7、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9、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10、申請辦案人員迴避、並提出復議。
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1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控告、申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
12、作為**人與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並爭取獲得受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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