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八條,什麼叫做新要約

2021-03-04 04:55:09 字數 5064 閱讀 2953

1樓:西雷電

乙個合同

由要約和承諾組成。新要約就是成立新的合同的乙個組成部分。例如我本來出一塊錢買只你的乙隻筆,你不說不行,要兩塊。

這時一塊錢一支筆的合同不成立。現在面臨的是二塊錢一支筆的請求,如果你答應,就是乙個新的合同。不答應,那就無合同產生。

2樓:刺身金魚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合同法》有關內容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這個「其他原因」,指的是郵政部門的過錯,當事人對於延遲沒有過錯。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覆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裡面提到的「要約」是什麼意思???

5樓:浮雲笑看神馬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4條對要約的構成,有具體要求。

簡單說:乙個有效的要約,加上受要約方反饋的有效承諾,就能成立乙個有效的合同。

6樓:

具體查下合同法第14條。

大致意思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一般有以下過程: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簽訂合同對應招投標程式就是:釋出公開招標檔案(或邀請投標檔案)-投標-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合同法》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

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8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定義不同

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針對物件不同

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採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具備內容不同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要約」特點:

1、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

由於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 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 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傳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5、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條所述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不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數人) 邀請發出要約,還提出了某些交易條件。

商業廣告則分為提出交易條件和單純宣傳兩種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在要約邀請中提出交易條件的保障。以格式條款為例可以說明問題,因為格式條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條件。

格式條款既可以以要約的形式表現出來,也可以以要約邀請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條款的一種表現方式) 提出:「假一罰十」,這個「假一罰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約(因為它缺少合同必要條款) ,只能是要約邀請。

在嚴格意義上它也不是交易條件,而是交易條件的保障。經營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給付, 「假一罰十」,是第二次給付,是第一次給付不符合約定的演變,是締約責任(合同無效時)或者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時) 的承擔。

要約邀請中「假一罰十」、「缺一罰十」這一類諾言如果不能確認為先合同義務或者不承認其可以演變為合同義務,則相對人就會二次受害。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這個權利是依照邀請人單方面的意志產生的。

9樓:東奧名師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投標人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定標屬於承諾;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後,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要約一經發出,邀請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約邀請的約束,即受要約邀請而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邀請方必須接受要約。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11樓:筱莜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

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乙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物件進行。而要約邀請的物件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物件。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

但不宜以物件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採取一般資訊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借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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