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穿拖鞋
1、消費:品茶、品酒、咖啡、茶點、冷熱飲料及特色食品等店內消費。
2、銷售:茶葉、酒、咖啡、茶具、酒具、咖啡具、古玩、字畫、特色茶點、工藝禮品等店內物品銷售。
3、娛樂:提供麻將、棋牌、茶藝、**活動等免費服務。
4、活動:舉辦品茶會、品酒會、書畫筆會、賽棋、賽詩等各種活動收入
法律,手機,
2樓:西廂情緣
這是違約 產品瑕疵責任 要是想起訴可以直接起訴 若連續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可以找他更換 不過說實話有點不值 訴訟成本太大!
3樓:匿名使用者
生活一輩bai子 吃虧是無可避du免的 你不是在zhi乎手機的那幾個dao錢 主要還是不滿意他
內們對待客戶的容態度 將就著用幾個月 實在不行再換個 再買手機的時候慎重點 你遇見這個手機店的服務態度很罕見 沒有幾家這樣的 不必在意 寬巨集大量的意思不是你能包容任何人 而是從心底看不起他們的為人 不屑與他們爭執 切記
有關手機網路的法律法規
4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國家針對手機制定的法律
5樓:風雨蕭颯
應該可以吧,只要有發票。商家涉嫌欺詐行為,明知是不合格的還賣給顧客。
法律手機求助 20
6樓:
先找淘小二問問!畢竟店鋪現在只是違規被封。你現在這個情況只能找店鋪承擔民事責任,他還沒有涉嫌犯罪,報警的話不太恰當。
7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是你的,他人非法占有你的物品,數額較大的,是可以構成侵占罪的。你可以報警,能和平解決當然更好。
8樓:123abcd鬱
可以的,最好把你購買手機時和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也打乙份可作證據,
國家法律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9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衝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10樓:**的勾k先生
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比如陽江市。
為了加強對手機的管理,在新學年開學之際,陽江一中釋出了手機禁令,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或在校內使用手機。
校方不會採取搜身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學生帶手機回校,將視為違紀行為扣分,這也是學生量化考核標準之一。同時校方還會將手機扣下來轉交給家長保管。為了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絡,該校已經在學校800多個宿舍安裝了200卡座機**。
11樓:匿名使用者
別慌。只要你夠膽子跟老師理論,那麼老師會乖乖交出手機來!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向法院訴訟老師這四項罪。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以上資訊真實有效!如有疑問請撥12580轉***!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有權力翻看裡面的簡訊麼??
沒有,這是侵犯了學生的個人隱私,現在都在講要普及法律知識,學生的課程裡面也要講怎樣保護個人隱私,而作為乙個教師來說,法律知識盡然這麼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師理論,讓他好好學學法律知識。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程式上來說:一般情況下被行政機關沒收的的財物須上繳國庫,也不能是自己佔有或者使用.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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