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送戒指好嗎,結婚時送她的戒指現在我想離婚時能要回嗎?

2021-03-03 22:19:09 字數 3904 閱讀 9207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真的是沒有必要,既然孩子跟著你,你應該考慮你的孩子,單身家庭的孩子,需要的是更多的愛。

2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孩子,請你們再三考慮

離婚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給買的首飾嗎

3樓:笨笨

離婚後女方從法律上來講,是不需要返還男方給購買的首飾的。

根據我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於上述第

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5樓:徐涵英律師

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物品。其實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戒指,因為具有個人物品屬性,都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分割。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則會有可能被認定不屬於個人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返還。

凡是贈予對方的物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屬於被贈方的私人財產,而不算入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情況適用於第三點和第四點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不需要返還,因為如果是婚前取得,那就是贈與,如果是婚後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的。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返還的,不用返還的

結婚時送她的戒指現在我想離婚時能要回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太好辦,別要了,一日夫妻百日恩。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你還要啊,要這戒指有啥用,難不成留下次結婚用啊?

離婚時,男方給的鑽戒想要回去,這樣合理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讓他把你做的飯那麼多年他吃進去的吐出來,問他能做到不,這樣的男人,呵呵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不合理的 。

結婚時女方送給男方的金戒指,離婚時可否要回

14樓:匿名使用者

愛情的新鮮感過去了,就回到了柴公尺油鹽的平淡生活,你應該正視這些,為什麼離婚?如果只是新鮮感沒了,說不出其他的原因,不應該離婚的,不知道你多大了,但人有幾個婚可以離,有幾年的青春,離了婚還能找到乙個你愛他而她愛你的人嗎

15樓:東方曉晨

根據自己情況,可以要的

16樓:到武大看櫻花

看時間,一般三年以後就不能再要了。

下午的時候剛離婚,晚上結婚戒指就掉了,真的是天意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事在人為。結婚離婚與戒指無關

18樓:黑星夜空紫薇閣

為什麼離婚,如果是兩個人自願的還是...那應該就是天意

我和前妻離婚後,她為什麼不把當時結婚時的戒指還給我呢?

19樓:小金魚

給出去的東西,你還想要回來啊?

那問你啊,你們結婚多長時間了?那你睡你老婆,她是不是得管你要這個補償費?

你給麼? 當初大家都樂意的事情,離婚後再計較就太沒勁了!

告訴你,再怎麼著,離婚,對女人來說傷害要比男人要大的多。你一大男人計較個戒指有勁沒勁?

20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她的東西,她願意給就給,不願意給就可以不給。

婚姻雖然不在了,但戒指的金錢價值還在,為什麼要給你呢?

呵呵,該不是你認為她對你舊情難忘吧?

21樓:大慶路橋

她為什麼要還給你,即使離婚了,但送給她的東西就是她的東西,都是過去式了,說不定她已經扔了呢

22樓:雲飛揚巨蟹

暈啊,那是錢啊。為什麼要給你i。你電視看多看吧。傻瓜

23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還給你呢?

確切的說是:為什麼要送給你呢?

24樓:重慶市美術公司

當年她送你的那條三角褲你為啥不還她呢?

離婚的話。婚前男方給女方買的鑽戒和三金。男方可以追回嗎? 50

25樓:北京君泰張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看來,在婚約財產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還的只能是彩禮,即男方以給付女方現金或實物的方式締結婚約,目的在於最終成就與女方的婚姻,此部分係屬彩禮,其他男方以紅包形式給付女方家屬的財產屬贈與性質,對該部分男方請求返還時應不予認可。其次,應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前提。

如已辦理結婚登記,在兩種情形下,男方仍可請求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二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在此情形下,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26樓:綠色草

您好 朋友

那些在法律上都是屬於

贈與的行為的

一般不能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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